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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未完工承包人退场,质保金按什么基数扣、何时起算返还期?

承包人中途退场时,工程尚未整体竣工,发包人仍按整个合同总价扣留质量保证金,并要求等后续施工全部完成后再计算返还期,这样处理是否合适?2026年建工解释(二)第14条分别规定合同解除和合同无效且工程未完工的处理,判断时要先弄清合同状态、承包人应得款项及退场、解除日期。

先确认预留基数,不要把未施工部分一起计算

第14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承包人主张预留质量保证金以其应得工程价款为基数计算的,法院应予支持。需要先核对应得工程价款,而不是看到合同原总额就按全部金额扣留。尚未施工部分是否包含在原总价中、解除后的已完部分如何结算,都应先厘清。

合同无效且工程未完工的,该条规定以承包人应得折价补偿款为基数。工程价款和折价补偿款是不同法律关系下的表述,不能在合同效力未核实时任意混用,也不能因合同无效就直接认定已完工程没有价值或保证金必然不存在。

返还期限起点要对照退场与解除的先后

合同解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从承包人退场之日起算;施工合同在退场后才解除的,从解除之日起算。合同无效且工程未完工的,从退场之日起算。实际处理中,应把两个日期分别固定,不能一律采用发包人最后签章日期,也不能一律等待整个项目最终验收。

例如,仅为说明日期关系,合同先解除、承包人随后完成退场,与承包人已经退场、之后双方才解除合同,适用的起算日期不同。争议往往不在法条本身,而在何时实际交出施工范围、是否只是暂时停工及解除何时生效。

起算不等于立即全部返还

第14条解决基数和返还期限起点,并不表示承包人一退场,所有保证金当天都应返还。应继续核对适用的返还期间、约定、已发生的质量责任和结算情况。不能把期限开始计算写成期限已经届满,也不能仅凭存在保修义务就主张保证金永久不退。

质量保证金返还与承包人依法承担的质量责任,应分别处理。是否仍需修复、某项修复费能否扣除,要看问题归责、通知处理和合理费用等事实,不能用抽象的以后可能出问题替代具体依据。

退场时应保存四类记录

  • 合同效力和解除资料:施工合同、解除协议或通知、送达记录、相关裁判,说明解除是否成立及日期。
  • 现场交接资料:退场申请、交接单、监理记录、人员设备撤离、后续单位进场等,证明实际退场范围和时间。
  • 结算资料:已完工程量、应得价款或折价补偿计算、已付款、已经扣留的保证金及支付凭证。
  • 质量资料:已发现问题、整改通知、修复情况及接续施工记录,区分原施工责任和后续施工造成的变化。

如果只退出部分标段、现场仍保留人员配合交接,或者分阶段移交,应逐项说明,不能选择一张有利记录代表全部退场事实。资料补交与实际现场退出可能不是同一天,二者关系需要结合约定和履行判断。

提出返还请求时,金额与期限分别计算

承包人可列出原扣留金额、依法应采用的基数、适用比例或约定、正确起算日、请求返还的依据及已返还部分。发包人如主张扣除修复费用或尚未到期,应分别提出证据,而不是只说总项目仍未竣工。

争议同时涉及已完工程价款时,保证金计算可能以该部分认定结果为基础。准备材料时应将工程款争议、保证金扣留和返还请求分开列明,避免把正常未到期部分与超额扣留部分混在一个总数中,影响具体判断。

法律依据:2026年《建工解释(二)》第14、23条。本题针对未完工退场及解除、无效情形。该解释自2026年6月30日起施行,施行后新受理的一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

本文所涉法条与办案规则应以现行有效版本及个案事实为准。可通过以下官方渠道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