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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年内曾故意犯罪,这次取得谅解后还能适用公诉案件刑事和解程序吗?

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特别程序。取得谅解、赔偿损失与能否适用这一专门程序,需要分开判断,不能凭一份谅解书跨过法定排除条件。

一、公诉和解程序本身有案件范围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列明两类范围: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犯罪且可能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以及除渎职犯罪外可能判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过失犯罪。还需真诚悔罪、通过赔偿道歉等获得谅解且被害人自愿和解。并非所有轻罪或所有有被害人的案件都自动适用。

二、五年内曾故意犯罪属于明确排除条件

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二款对此作出限制。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九十二条进一步规定,对本次所涉犯罪前五年内曾故意犯罪,无论该故意犯罪是否已经追究,均按相应规则认定。因此,不能简单说之前没有坐牢就一定不属于排除范围,应如实说明前次行为、处理及相关文书,由司法机关依法审查。

三、故意犯罪与一般违法、过失行为需区分

前次只是行政处罚、其他违法记录,是否能够认定曾经故意犯罪,不能只凭记录名称推断;前次为过失犯罪,也与条文所指故意犯罪不同。应核对真实行为性质及法律处理,避免把所有不良记录一律等同于排除条件。存在未处理事实或争议时,更需依证据和程序审查,不宜自行隐瞒或草率作出罪名结论。

四、不适用该程序,不等于赔偿和悔罪毫无意义

依法赔偿、退赃、道歉和被害方意见,可能仍在适用法律框架下影响案件处理或量刑,但不能因此保证不起诉或缓刑。2026年认罪认罚指导意见对赔偿、谅解等因素有相应要求,应与公诉和解程序区分。两者适用条件不同,不能把不满足特别程序说成完全不能合法协商,也不能将普通谅解包装成已经法定和解。

五、和解审查与裁判权仍属于司法机关

刑诉法第二百八十九条要求审查自愿性、合法性并主持制作协议,第二百九十条规定相应从宽建议或处理。即便符合程序,也不是当事人签字就自动撤销案件。双方可以依法协商赔偿及表达从宽意见,不得约定由私人决定定罪、证据采信或具体刑罚,更不能通过虚假签收制造已和解的事实。

六、准备一份前后行为时间线

列明前次行为、相关处理、本次行为及和解沟通日期,提供裁判、决定书、赔偿凭证和拟议协议,说明有无故意性质或时间争议。律师可据此核对是否进入特别程序及其他合法处理空间,但不能承诺付清某个金额即可绕过五年限制。被害方意见应真实自愿,双方均不应受到威胁或不实结果承诺。

把资格核查放在赔偿承诺之前

与对方沟通前,可先由律师核对既往行为性质、本次行为时间以及拟适用程序,避免为取得法定和解效果而承诺自己无法承担的金额。既往是否已追究并非检察规则判断曾故意犯罪的唯一标准,但仍须依法查明行为性质,不能让当事人凭猜测替自己作犯罪结论。赔偿协议应真实记载已付与待付,谅解材料的签署和履行可另按对应规则准备。

相关问题:荣昌刑事律师:刑事谅解书怎样写才真实有效?。

法律依据与官方来源

本文所涉法条与办案规则应以现行有效版本及个案事实为准。可通过以下官方渠道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