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谅解书是否具有真实证明作用,关键在于出具人适格、意思自愿、内容明确和事实可核验,而不是套用某一句固定用语。被害人表达谅解,可以依法作为相关处理材料,但不能自行决定公诉案件撤案、不起诉或缓刑。荣昌家属协商赔偿时,应把钱款履行、谅解对象和案件处理意见分别写清。
普通谅解书、双方赔偿协议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当事人和解程序并非同一概念。本文围绕三者的区别和材料准备展开,所用示例仅展示表达结构,不代表任何案件应当支付的金额或处理结果。
一、先分清要签的是哪一种材料
谅解书:通常用于表达被害人或依法有权人员的谅解态度,以及请求或同意依法从宽的意见。可以说明已赔偿、道歉等事实,但其存在不直接证明双方所有民事权利都已结清。
赔偿协议:主要约定赔什么、由谁支付、何时支付及违约如何处理。协议可以包含谅解安排,但付款承诺与实际收款仍应区分;也不能通过私人协议约束公检法必须作出某个刑事结果。
法定刑事和解:适用于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的特定公诉案件,需满足范围和条件,并由有关机关依法审查自愿性、合法性及主持制作协议。不是所有写着和解两字的纸张都自动产生这项程序的法律效果。
二、哪些案件可以进入法定和解程序
法律规定的范围包括: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或第五章犯罪且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以及除渎职犯罪外、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故意犯罪的,不适用该章程序。
因此,不能仅看对方愿意签字,就认定本案属于法定刑事和解。罪名、起因、可能刑罚和既往行为等,应由律师结合案件事实核对。即使不属于该程序范围,真实赔偿与谅解仍可作为有关量刑材料依法审查,其作用不能与法定和解直接等同。
法定程序也不意味着保证不起诉。刑事诉讼法规定了有关机关提出从宽建议、不起诉及法院从宽处罚的条件;是否符合具体处理条件仍需依法判断。对法院审理中的法定和解,刑诉解释另有相应从轻及其他处理规则,应结合适用前提核对。
三、由谁签字,不能只找一个愿意收钱的人
被害人有相应意思能力并能够表达时,应真实确认其本人意愿。由代理人办理的,应核对代理身份、权限及具体事项;协助协商、代收款项与有权代为表达谅解,不应仅凭一份含糊授权混在一起。
对于符合法定和解范围的案件,刑诉解释规定,被害人死亡、近亲属有多人的,应经处于最先继承顺序的所有近亲属同意。不能只由某一位亲属签字就直接视为全部有关人员已经完成法定和解。被害人系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按相关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代为和解规则处理,并注意保护被害人利益。
被告人一方,近亲属经本人同意可以依法代为和解;相应情形下法定代理人亦可办理,但约定由本人赔礼道歉等事项仍应由本人履行。家属支付赔偿款不等于可以代替本人作不真实的犯罪事实承认。
涉及单位被害人、多名被害人或多名犯罪嫌疑人的,还应明确代表权限与对象范围。每名出具人究竟谅解谁、涉及哪一事实,不宜只用“本案全部人员”含糊概括。
四、正文至少说明六件事
身份:写出具人与相关人员的身份、关系和必要核验方式。敏感信息用于办案材料核实,不宜把完整证件号码公开到网络。
对应案件:用能够识别的发生时间、事项和当事人说明范围;已有案号可据实写明。尚未确定的罪名与责任,不应写成已生效判决事实。
赔偿与道歉:如实说明收到多少、谁支付、何时支付及用途,区分实际收到、待支付和无金钱赔偿但愿意谅解等情况。谅解并非必须支付某个统一金额才成立。
谅解态度:明确是对哪一人的哪些行为表示谅解,是否请求或同意依法从宽处理。可以表达希望,但不写成办案机关必须撤案、必须判缓刑。
真实自愿:确认经真实协商作出,不存在强迫或欺骗。写上自愿二字不能遮盖实际威胁、隐瞒或冒签,有争议仍需核查。
签名日期与附件:由适格人员真实签署,附必要身份、权限、收款和协议材料。指印、见证或公证不是所有谅解书统一必需的形式,也不能弥补无权签署或非自愿的问题。
五、一个有限的表达示例
“本人就某年某月某日与某某之间发生的某事项,经自愿协商,确认已于某日收到某某支付的某项款项,支付凭证见附件。结合其相应道歉及履行情况,本人对某某表示谅解,请办案机关依法考虑从宽处理。有关刑事责任及具体处理结果由司法机关依法决定。本材料涉及的民事赔偿范围,以双方某日协议所明确的内容为准。”
这一示例不能直接替代个案文书。没有收款就不能写已收到,没有全面处理民事损失就不宜写一切权利全部结清;不存在赔偿协议的,应删除相应引用。是否保留后续治疗、其他损失或特定请求,应在具体协议中明确,不能靠双方不同的口头理解。
六、分期赔偿或尚未到账时,怎样避免提前写成全部履行
假设:双方约定赔偿十万元,已支付三万元,其余分期。此时应准确记载已经到账三万元以及剩余款项期限;被害人是否已经给予谅解、是否以特定履行为条件,应明确表达。不能为了尽快提交从宽材料,把七万元尚未支付写成全部结清。
如适用法院审理中的法定和解,刑诉解释对赔偿约定的即时履行有专门要求;已经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不能即时履行全部赔偿而双方愿意和解的,涉及制作附带民事调解书。普通私人分期协议不应冒充已经全部履行的法定和解协议。
款项交付宜保留可核验凭证。由第三人代付或代收,应写明身份、授权与款项对应关系;现金交付也应形成真实收款记录,注明金额、时间及用途。实际没到账、转账失败或退款的,应及时更正提交材料。
七、部分人谅解、多起事实或共同犯罪,范围怎样写
多名被害人中只有一人出具谅解,说明该部分情况,并不代表其他人已经认可。数起行为中只处理某一次,也应明确对应日期与损失,避免与其他事项混淆。
共同犯罪中,被害人只谅解其中部分人员,应如实列名及范围。其他人的处理并非自动获得同样效果,法院仍结合个人角色、行为、赔偿、悔罪及全案量刑平衡依法判断。
对已经退还的款项也应统一核对,防止同一笔退款被不同人员重复作为本人独立全额赔偿,或者多个文书之间金额矛盾。申请从宽时,材料目录应让办案机关能够看清款项与人员、损失的对应关系。
八、签署后反悔或对方不付款,应先看文书类型
对经依法审查、已经全部履行的法定和解,刑诉解释规定,当事人反悔一般不予支持,但有证据证明违反自愿、合法原则的除外。这项规则有程序与履行前提,不能扩大成所有普通谅解或私人协议都绝对不能提出异议。
发现冒签、胁迫、金额虚假或未按约付款,应保存原协议、沟通与交付证据,及时向承办机关反映真实情况,并依法处理民事履行争议。不能通过再次威胁对方或承诺改变证言解决问题。
不应把被害人改变真实证言、拒绝依法作证、删除证据等作为谅解交换条件。检察诉讼规则明确,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和定罪量刑等属于办案机关职权范围,不能由双方私下约定。
九、荣昌案件提交前的核对与跟进
先核实案件现阶段和实际承办机关,提交谅解书及对应协议、身份权限、履行凭证,保留收件记录。案件移送或后续追加付款时,可以提供补充材料目录,说明与原材料关系,避免新旧版本相互冲突。
律师还应核对谅解是否已经进入量刑材料,相关付款是否被准确记载。它可与其他依法从宽情节一起提出,但不能替代犯罪事实和证据的审查。对量刑建议如何评价与调整,可查看量刑建议采纳规则与异议处理。
写好谅解书的目标,是把真实态度和实际履行准确交给司法机关审查。内容清楚、身份适格、范围明确,比堆积“永久有效”“保证不追究”等无法约束刑事裁判的用语更有意义。
依据来源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至二百九十条;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2021年)第五百八十七至五百九十七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关于当事人和解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