勘察设计中标人已经确定,招标人却说必须先降低设计费、增加任务并缩短周期,才发中标通知。两江新区企业应核这种要求所处阶段及实质。《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四十三条明确禁止将这些事项作为发出中标通知的条件,不能只把通知写成双方自愿沟通便忽略。
一、三个常见条件有专门禁止
第四十三条规定,不得以压低勘察设计费、增加工作量、缩短勘察设计周期等作为通知条件。投标人原按公开文件作出报价和投入,不能中标后先接受额外不利变更才能取得应发通知。
需要核真实沟通和前提,是对文件内容作正常澄清,还是明确表示不答应便不发。不要只凭会后金额变化就推定所有协商违法,也不能把要求写在私人聊天中就否认其实际附加作用。
二、不得另订背离实质内容协议
同条还禁止与中标人另订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把新要求挪到补充协议,不自然消除原问题;中标人迫于压力签字,也需按完整事实依法审查,而不是只看纸面自愿二字。
实质内容是否背离,应对照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内容及实际义务。合同履行后真实发生的合法变更另有审查条件,不能将本条扩大为任何原因、任何阶段均禁止依法变更。
三、合同应与真实招投标内容衔接
第四十二条要求在规定期间按招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具体范围、阶段深度、期限与费用应对应,不让原本中标的专业任务在合同中被无痕替换成明显更多而无合理依据的工作。
设计安全质量及强制标准也不能因压价赶期降低。投标人发现无法满足的技术安排,应依法提出,不为拿通知承诺明知不能实现的日期,之后再通过偷减必要工作填补预算缺口。
四、证据要保留原要求与附加内容
保存原文件、报价、中标信息、后续条件通知、会议及完整往来,具体列减少多少钱、增加何任务和压缩哪段时间。不能只留下最初报价和最终签字,导致无法解释中间实际发生的压力或合法调整原因。
记录应真实,不倒造对方威胁,也不把尚未形成的讨论草案当作正式条件。必要时依法核相应异议、监督和合同请求,时限依具体事项确认,不能等多年后只凭一段回忆要求程序重新开始。
五、纠正程序与价款损失分别处理
违反禁止要求应依法纠正,但合同效力、应付费用、实际完成工作及损失赔偿仍要依具体规则和事实判断,不能保证一发现附加要求就退全款或按任意报价获得利润。
两江新区企业可把原中标义务、后续条件、实际履行及争议金额作对应。公平招标形成的结果应在依法允许范围内落实,不能把中标通知变成再次施压改写交易条件的筹码,也不能用所谓自愿协商掩盖明确禁止的先降价加量再发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