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包人指定一家材料供应商,交料延误后仍要求承包人承担全部工期违约金,两江新区项目企业应怎样回应?关键不是供应商由谁先介绍,而是谁负供料义务、指定是否改变采购责任,以及迟延实际影响哪些施工任务。不能一概说甲方指定就全免,也不能第三人迟延就全部由承包人负责。
指定品牌、推荐商家与直接供料不同
核合同、招标及采购文件,确认材料由发包人采购交付,还是承包人自行签约但须采用指定品牌或商家。发包人单纯推荐,与强制指定且保留价格、下单和交付控制,并不相同。
签采购合同的人、实际付款方和负责协调交期的人要分别说明。一个主体代付过货款,不当然把全部供料责任转走;承包人仍有采购义务的,也不能只凭会议里提过某商家就免除自身催货和组织责任。
按实际义务适用迟延规则
民法典第八百零三条对发包人未按约定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料、设备、场地等的,规定承包人可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请求相应损失。需证明属于发包人应提供的事项、约定要求及实际不履行,不能将其机械用于所有推荐采购。
承包人自行对供应商承担采购责任时,第三人原因通常不当然免除其对发包人的违约责任;是否另有有效约定、发包人干预及共同原因,应具体审查。向供应商追责又是另一合同关系,不能仅由发包人一句你去找他解决全部工期结算。
延料多少天,不一定就顺延同样天数
列原到货计划、实际到货、受影响工序、可调整工作和关键路径,说明哪些时间确被阻断。原本自身施工已经延误、材料即使准时也无法安装的,应如实拆分,不能把全部停滞归于供货。
及时按约提出顺延及损失申请,保留发包人、监理的收悉和回应。工程解释一第十条对顺延申请、确认及期限约定有具体规则,不能认为只要实际延料就无需任何通知,也不能把未签字一概视为不存在可主张理由。
违约金与延料损失分别核账
对方按原竣工日计算违约金,应先回应依法应调整的期间及归责;仍由承包人承担的迟延不能隐去。窝工、仓储或二次进场等损失,需要实际证据、因果及减损,不以计划产值直接换成必赔金额。
后续补充协议明确新交期、供应责任、旧争议是否保留和已付扣款,避免协调到货时签了含糊的承认全部延误。供应、工期和价款是相连而不同的事项,只有把每项义务和真实影响对应,才有依据处理全部或部分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