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确认项目是否依法必须招标
评标委员会把全部投标否决后,招标人认为再招一次耗时,想直接找原来某个投标人签约,不能仅以双方愿意和价格合理作为依据。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二条明确,对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所有投标被否决后应依法重新招标。第五十七条还规定该类项目在全部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相应后果。
重庆工程建设单位应先核对项目性质、资金及规模等法定招标条件,区别依法必须招标、自愿招标与其他采购制度。文件名称叫比选或招募,不能自动排除强制要求;反过来,不能把依法必须招标的规则无条件套给所有私人采购。
全部否决与尚有合格候选人,处理路径不同
全部否决意味着此次评审没有留下能够依法确定为中标人的投标。不能先把某一家认定不合格,之后口头同意补条件,就当作原结果从未发生。若其实仍有合格候选人,只是排名第一者退出,则要按适用的候选人递补或重新招标规则核查,而非使用全部否决这条捷径。
应取得评标报告、各项否决理由和有效投标状态,确认是评标委员会依法作出的结论,而不是招标人自己以不满意报价为由宣布流标。行政处理决定、招标结果公告和评标记录不能混写。
工期紧张本身不是改为直接交易的通行证
法律对涉及国家安全、抢险救灾等不适宜招标的特殊情形有规定,但普通项目自己的时间安排紧,不能自然等同于法定例外。拟采用其他方式的,应先查具体项目适用条件及需要履行的批准程序,不能签完合同再用情况说明补出一个例外。
重新招标也不是照搬原文件即可。若全部否决来自不合理资格条件、相互矛盾的技术要求或明显失衡的风险分配,应依法分析和纠正原因,再按程序组织,避免重复失败。
投标人的异议要针对真正问题
对否决理由有疑问,应保存原投标文件、平台递交记录、招标文件和评审信息,明确哪项要求、哪份证明与何项理由不符,依法及时提出异议或投诉。救济条件和期限应按具体阶段核对,不宜因为招标人表示以后会照顾,就放弃当前程序。
提出异议不等于已经获得中标资格,否决决定被纠正后也不保证本人必然中标。请求应指向合法评审和依法确定结果,不能要求以私下谈价替代正常程序。
拟签文件必须能解释中标依据
建设单位可在合同审批前形成项目适用制度说明、评审结果核对及重新招标或例外手续清单。承包企业则应核验自己取得的是合法中标地位还是口头直接邀约。中标无效与施工合同效力、已完成工程价款等后续问题还要分别判断,不能以已经进场为由认定前端违法当然得到补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