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工程出现两份造价鉴定意见,不能按金额高低或出具先后来决定采用哪份。首先应查明两份意见的形成程序、鉴定范围、计价依据和送鉴材料是否相同。诉前单方委托的咨询报告与法院委托鉴定,也不能仅凭都盖有鉴定机构印章就等量看待。
先做一张前提对照表
把两个报告的委托书、材料目录、现场勘验记录和计算底稿放在一起,逐项标记不同。总价相差很大,有时源于一份包含甲供材料、一份只计算安装费,或一份采用竣工图、一份仍用投标图。应把这种范围差异与同一项目单价计算错误分开,避免直接把金额差额当作损失。
| 事项 | 应保存的材料 | 要回答的问题 |
|---|---|---|
| 送鉴范围 | 委托事项、工程范围清单、各专业分部 | 是否把未争议工程或其他标段计入 |
| 计价前提 | 合同计价条款、变更签证、适用图纸版本 | 采用的合同依据是否经过质证确认 |
| 基础数量 | 隐蔽验收、测量记录、结算明细和底稿 | 差异发生在哪一项工程量或重复项目 |
用具体异议代替要求推翻全部报告
例如同一管线工程,两份意见分别按一百米和一百二十米计量,应先提出图纸、现场测量和签证之间的对应关系;不能仅提交另一份总价不同的报告,就要求法庭重新鉴定所有专业。材料是否真实、签证是否有权签署等法律和事实争议,应由审理程序处理,不能把全部判断推给造价人员。
当事人应在指定期限内提交书面异议,逐条列出页码、计算项、认为错误的原因及支持材料。对于计算方法或材料采用的疑问,可申请鉴定人作出说明;需要出庭接受询问的,应具体说明争议事项。新取得的材料也要经过依法提交和质证,不能绕过法庭直接让鉴定机构私下改结论。
补充说明、补充鉴定和重新鉴定分别判断
报告存在可以补正的遗漏或计算问题,并不当然满足重新鉴定条件。要求重新鉴定,需要说明是否涉及鉴定资格、鉴定程序严重违法、依据明显不足等法定问题;同一机构能否通过说明、补充鉴定解决,也应一并考虑。对不同意见的采信,最终仍需结合质证及其他证据,而非由当事人自行挑选有利报告。
重新鉴定可能增加费用和审理时间,因此先明确需要解决的是一个新增计价项目,还是原报告的基础整体失真。委托律师时,可将报告对照、异议提纲、鉴定人询问准备与后续出庭分别约定;造价复核人员的专业工作及费用,不宜默认为已包含在律师服务中。
进入下一步前保留的成果
完成一份差异清单,至少写出争议项目、两份报告采用的数字、各自材料来源、当事人主张及尚缺证据。对于承认的工程量与价款也应单列,避免一个局部鉴定问题掩盖全部无争议内容。本文是材料组织方法,不能替代对具体鉴定意见真实性、合法性与证明力的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