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工通知载明日期是认定开工的重要依据,但现场尚不具备条件、承包人自身迟延以及双方同意提前实际进场,适用的判断不同。计算工期前,应先把通知、条件具备和实际施工三个时间核对清楚。
一、通知发出后仍不具备条件怎么处理
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八条规定,开工日期通常为发包人或者监理人开工通知载明的日期;通知发出后尚不具备开工条件的,以开工条件具备的时间为开工日期。现场通行、水电、场地交付或应提供资料等是否属于具体开工条件,应结合合同和工程实际判断,不是任意一项不便都能够把全部工程起算日整体推后。
二、承包人自身原因迟延不能自动改按实际日期
同条规定,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开工时间推迟的,以通知载明时间为开工日期。若现场已具备条件,而承包人设备、人员或自身准备不足,不能仅凭后来才进场便要求重新计算工期。争议中应查各项条件由谁负责、何时实际完成以及延迟与开工的关系;双方均有原因时,更需分清不同期间的具体障碍。
三、双方同意实际提前施工的情形
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已经实际进场施工的,以实际进场施工时间为开工日期。进场堆放材料、搭建临时设施或开展勘察,是否已经属于涉案工程实际施工,应结合授权和施工内容核查。没有发包人同意的单方进场,也不能不加分析地套用这一项。会议纪要、指令、施工日志和监理记录有助于证明时间及同意范围。
四、缺少通知和直接证据时怎么认定
既无开工通知,也无相关证据证明实际开工日期,法院会综合开工报告、合同、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报告或备案表等载明时间,并结合是否具备开工条件的事实判断。因此,某一张文件上的日期未必独立决定结果。各文件互相矛盾时,应说明形成目的和真实过程,不能只挑最有利的日期而忽略其他原始记录。
五、如何证明当时确实不能开工
围绕具体障碍保留现场照片、勘验、书面通知、监理日志、往来函件及整改完成记录,说明影响的施工部位和持续期间。发出提示时写明缺少什么条件、为何影响哪项施工及请求何时解决,优于笼统写现场无法施工。能够开展其他独立作业时,也应如实记录实际安排,避免把局部障碍扩大为全场停工。
六、起算日争议与顺延及损失分别结算
确定开工日期后,还要审查后续工期顺延、停工责任和实际竣工时间,才能判断是否逾期。现场等待人员或机械产生的费用,需另外证明支出、必要性与责任联系;开工日后移不等于任何损失都当然应赔。提交律师的资料宜形成日历和证据编号,并区分请求调整工期、免除逾期责任与请求实际损失的不同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