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规划审批手续缺失可能影响施工合同效力,但补正时间和发包人的具体行为十分关键。司法解释对起诉前取得审批,以及能够办理却不办理后再以此主张无效的情形,分别作了规定。
一、先核查缺失的是哪些审批手续
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三条涉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施工许可证、项目备案、土地或权属资料各有不同作用,不能把任何证照缺失都不加区分地套入同一条文。应核查对应工程范围、批准内容和建设实际是否一致。提交一张同地块其他项目的许可,或者只有申请回执,都不等于该工程已经具备所需规划审批。
二、起诉前补正与始终未取得不同
第三条规定,以发包人未取得相关规划审批手续为由请求确认施工合同无效,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发包人在起诉前取得相应规划审批手续的除外。这里关注实际取得的事实与时间。起诉后才称正在办理,不符合起诉前取得这一表述;资料形成时间、审批机关和覆盖工程,应能通过正式文件核实。
三、发包人不能当然利用自己的消极行为获益
该条同时规定,发包人能够办理审批手续而未办理,并以未办理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是否能够办理,要有项目条件和审批事实支持,不能仅凭承包人主观认为可以补办。发包人此前如何承诺、谁负责提交、是否具备办理条件、缺失原因是什么,都可能影响审查,应完整保存沟通和主管部门反馈。
四、与房屋租赁的补正截止时间不要混淆
施工合同与城镇房屋租赁合同适用的具体解释不同。工程施工合同此条写的是起诉前;不能因为听说房屋租赁存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的相关补正规则,就直接把该时间搬到施工合同中。项目可能同时涉及施工、租赁和销售,多类合同需要分别定性,不能以其中一类合同的效力推定其他合同全部有效或无效。
五、规划问题处理后,其他争议仍要审查
审批补正不等于施工质量、承包资质、招投标和工程价款等问题全部解决。若因手续缺失发生停工,是否产生赔偿、能否顺延工期以及损失大小,需要查责任与因果关系。承包人主张现场人员、机械闲置等损失时,应提供对应期间和实际支出资料,不能只用未办证作为全部索赔金额的证明。
六、咨询前准备一份许可与诉讼时间表
列明合同签订、申请审批、取得批准、进场施工、停工及起诉的日期,并附原始文件。明确谁在主张无效、其具体理由和希望获得的结果,再确定是否需要提出付款、折价补偿或损失请求。行政手续是否已补齐还应通过主管部门依法核实;律师对民事效力的分析不能代替项目审批,也不能保证补办一定获得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