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靠施工人员以建筑公司名义买材料、租设备,建筑公司是否承担责任,需要审查授权或表见代理等依据。公司内部约定货款由挂靠人自行承担,并不当然能够对抗符合条件的交易相对人。
一、2026年解释设置了明确的衔接规则
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第五条规定,借用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以出借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购买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租赁设备等,相对人请求该建筑企业承担民事责任,符合《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关于表见代理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不能只因采购人是挂靠人员就认定公司一概无需付款。
二、表见代理并非只看采购单上出现公司名称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针对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情形。要结合能够形成代理权外观的事实与相对人的合理信赖审查。公司是否出具授权、如何使用印章和项目文件、此前是否接受履行或付款等,可能具有证明意义;单方自称代表公司不等于当然符合条件。
三、供应商应保留签约到收货付款的完整链条
采购合同、订单、授权资料、公司或项目章使用情况、送货单、收货人员身份、对账文件、发票和付款记录,应相互对应。若交易金额或付款方式突然明显异常,也应解释当时核查情况。送货到某工地能证明材料交付的一部分事实,却未必单独证明建筑公司就是买受人;需要把主体、数量、价格和签收权限连接起来。
四、建筑公司抗辩时也不能只提交内部挂靠协议
公司可以就真实签约主体、印章和授权、相对人是否知情、货物是否实际交付及金额提出具体意见。内部费用承担条款可能影响公司与借用资质人员之间的结算,但对供应商的效力需要另行判断。若公司此前长期认可同类采购并付款,后来仅以员工已离场否认全部交易,应核查前后行为及授权终止是否已经有效通知。
五、请求对象与同一货款避免重复计算
供应商应根据具体代理关系、合同约定和履行材料确定被告及请求,而不是预设所有相关主体均须连带付款。已经由挂靠人员、建筑公司或其他主体支付的同笔货款,应据实扣减。发票开给哪家公司、收货地在哪里、谁曾作付款承诺,证据作用各有边界;不同基础的承诺也需区分,不能只凭称谓统一定性。
六、适用时间和实际办理成本如何核对
该解释自2026年6月30日起施行,适用于此后新受理的一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具体采购争议如何适用有关规定,还应结合案由和法律关系审查,表见代理的民法典规则同样需要核查。整理材料后,可把未付货款、对账争议和主体证据分别交律师评估。律师费用与案件工作量等有关,不能根据出现挂靠二字直接给出固定收费或胜诉保证。
采购合同和后来出具的欠条分别核对
材料供应商首先应保存订货、送货、验收及公司参与交易的证据,说明签约时为何相信采购人具有权限。后来项目经理出具欠条,可能另外涉及余额、结算或者新增承诺,不能只因采购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就推定其有权变更任何付款条件或承诺高额违约金。反过来,欠条部分内容有争议,也不等于此前真实交付的材料全部没有请求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