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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施工合同时应招标却没招,起诉时项目已不必招标,合同还必然无效吗?

建设工程签约时属于必须招标项目,起诉时却已不再属于该范围,不能只截取签约时未招标这一事实判断合同无效。2026年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为这种时间变化设置了专门规则。

一、新规则关注签约与起诉两个时间点

该解释第一条规定,合同订立时属于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当事人未经招标订立合同,起诉时该工程项目不再属于必须招标的,人民法院不应仅以未招标认定合同无效。判断前提是项目在起诉时确已不属于必须招标范围,而不是当事人自己认为招标麻烦、金额不大或项目已经建完,因此可以免除法定要求。

二、不仅看工程名称,还要核对适用范围资料

项目性质、资金来源、规模以及相应时点的规定,都可能影响必须招标的判断。应整理立项、投资和资金证明、合同范围、采购或施工金额及实际分项情况,核查是否存在拆分项目规避招标。某一子项目不必招标,不代表全部施工内容都可以一并作相同判断;政策调整的正式文本与生效时间,也应保留明确出处。

三、不因这一原因无效,不等于合同肯定有效

第一条使用的是不应仅以未招标认定无效。承包资质、规划审批、串通投标或其他独立影响效力的情形,仍需分别审查。发包人或承包人主张适用新规则时,应明确解决的究竟是哪一个无效理由。不能把项目招标范围变化当作涵盖全部问题的免责依据,也不能据此保证法院必然支持全部工程款请求。

四、需要核实案件是否适用2026年解释

解释自2026年6月30日起施行,适用于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已经在此前受理、目前仍在审理的案件,不能仅因现在日期较晚就当然套用。咨询时应说明起诉材料提交日期、法院一审受理日期和目前程序阶段,并提供受理通知等材料,避免把合同签订日期直接当作司法解释适用日期。

五、工程款请求仍要完成质量与金额证明

即使未招标这一争议不再导致无效,工程是否完成、质量状态、结算依据、已付款及应付款节点仍需举证。合同被认定无效的其他情形,也可能涉及质量合格前提下的折价补偿。诉讼请求应与具体效力判断衔接,不宜只请求确认有效却忽略实际希望取得的工程款、利息或者其他救济。

六、准备一份双时间轴有助于审查

一条记录项目立项、合同签订、施工及起诉受理;另一条记录影响招标范围的规范调整及生效时间。在每个关键日期后附对应文件,再列明双方目前争议的无效理由。若对方仅引用旧规则,可针对项目性质和现行规定提出具体说明;是否需要调整诉讼请求,由完整案件事实决定,不能只凭新解释标题作结论。

法律依据与官方来源

本文所涉法条与办案规则应以现行有效版本及个案事实为准。可通过以下官方渠道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