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包人迟交场地或未提供施工条件导致停工,承包人产生人员窝工、设备闲置等费用,可能依法主张损失。但是,能够提出赔偿请求,与这笔钱能否从工程折价、拍卖价款中优先受偿,是两个问题。2026年建工解释(二)第17条明确,承包人就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停工、窝工等损失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法院不予支持。
先把工程价款和损失项目分列
工程结算中有时把已完工程款、赶工费用、停工补偿、利息等合并写成一个总额。名称叫工程款结算并不意味着每一项都享有相同优先地位。提出请求时,应明确哪些属于工程价款,哪些是违反合同造成的损失及其他费用,并分别说明事实与法律依据。
第17条还要求法院查明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工程价款数额和对应工程,并在判决主文中明确。优先范围需要具体审查,不能只提出所有欠款对全部工程优先受偿的笼统请求,也不能因对方认可损失金额,就直接推导出法律上的优先权。
不能优先受偿,不等于损失无需赔偿
民法典第804条对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责任作了规定,涉及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实际损失和费用。是否成立及数额多少,仍需结合合同、停工原因和证据判断。新解释排除的是这类损失的工程价款优先地位,不是把依法成立的赔偿请求全部取消。
对承包人而言,普通债权与优先债权在执行分配中的位置可能不同,因此需要及早评估财产情况和依法保全的必要性,而不是到工程拍卖时才发现原先合并计算的全部金额不能统一优先受偿。
损失证据应围绕原因、期间和必要成本
- 停工原因:保存发包人指令、场地移交、图纸供应、审批配合及相关会议记录,说明具体障碍与发包人的关系。
- 停工期间:核对开始、持续和恢复施工的时间,区分部分区域停工与全场停工,避免把仍正常施工的期间一并计算。
- 人员成本:对应实际留场人员、岗位、考勤、工资及无法转移安排的原因,不能仅按原计划人数乘以全部天数。
- 设备和材料:说明租赁、闲置、调迁、保管或积压的真实发生及必要性,保留合同、账单、付款和现场资料。
实际支出也需要审查合理性及与违约的联系。设备已转租或人员已安排其他项目的,应扣除相应重复部分;单方制作的损失表,应有基础记录支持,不能把预算当成实际损失。
停工后仍应采取合理措施控制损失
民法典第591条要求守约方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承包人应及时通知发包人、提出可行的现场安排和复工条件,在安全与履约需要下评估人员设备调整。不能在明知长期无法施工时无理由维持全部投入,再要求对方承担所有扩大费用;但也不能忽略必要留守、防护和重新组织的真实成本。
发包人如果主张承包人未减损或者双方均有原因,应指出具体措施、时间及其可能影响,而不是抽象地说所有设备都可以撤走。双方对停工原因和成本分担达成协议的,也应完整保存。
诉讼请求与结算表应保持同一口径
可分别列出应付工程价款、损失、利息或违约金,并说明其中请求优先受偿的具体数额及相应工程。已计入某项价款或补偿的费用,不能再次作为窝工损失重复计算。优先权其他适用条件和行使期限仍须独立核查,不会因为提出损失请求而自动获得延长。
法律依据:2026年《建工解释(二)》第17、23条;《民法典》第584、591、804、807条。该解释自2026年6月30日起施行,施行后新受理的一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