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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合同解除后工程款未清,承包人能拒交现场和施工资料吗?

工程合同已经解除,承包人担心交出现场后失去催款筹码,于是拒绝退场或扣留施工资料。工程款尚未结清,确实需要依法维护,但不能因此当然认为可以无限期占用现场。2026年施行的建工解释(二)第15条明确,合同解除后,发包人请求移交施工现场、施工资料等的,法院依法支持,同时规定了承包人退场前申请证据保全的衔接方式。

首先确认合同是否已经解除

发出解除通知、双方讨论退场和合同已经依法解除,并不完全相同。应核对解除协议、通知及送达、相关约定和裁判文书,确定解除效力及日期。对解除本身有争议,应及时提出有依据的意见,不能仅凭对方发了一张通知就推定全部法律后果,也不能在已明确解除后只以尚未结算为由忽略交接要求。

民法典第566、567条对合同解除后的清算和相关条款效力作了规定。解除通常不是把已经施工、欠款及损失一笔抹去;双方仍需处理已履行部分和责任争议。移交现场、资料,也不应被简单解释为承包人已经认可发包人提出的结算金额。

移交前把工程现状固定下来

交接最容易丢失的是已完工程量、隐蔽部位状态、材料设备归属以及不同施工主体之间的责任界线。后续单位进场改造后,再证明原现场情况可能更加困难。因此,应尽早组织核量和现状记录,并邀请发包人、监理等按实际情况参加;无人配合时,也要保存通知和现场原始资料。

  • 工程范围:逐项列出已经完成、尚未完成和存在争议的部位,对应图纸、变更及签证,不只写一个估计完成百分比。
  • 材料设备:说明所有人、数量、型号、存放地点及拟带离或移交安排,区分承包人自有、租赁和发包人提供的物品。
  • 质量与安全:记录可见缺陷、临时防护和未完工状态,说明既有风险及需要接续管理的事项。
  • 施工资料:制作目录,区分原件、复印件和电子文件,记录交接份数、文件版本、接收人及尚缺材料。

有灭失风险,可以申请退场前证据保全

第15条特别规定,退场前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法院应依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处理。这并不意味着任何申请都会获准,也不等于只要提出申请就能无限期不退场。申请应说明需要保全的事项、证据可能灭失或难以取得的原因,以及希望采取的具体措施。

现场视频宜连续展示位置、标识和对应工程部位,并保留原始文件;隐蔽工程、复杂工程量或专业质量争议,还需评估是否应通过专业程序固定。仅拍几张无法定位的照片,往往难以回答后续结算和质量争议。

交接文件准确保留争议

移交单可明确已交资料和现场管理责任的实际交接情况,同时写明尚待结算、工程量或质量存在的争议,避免笼统使用“双方全部结清、再无争议”等与事实不符的表述。对资料确实缺失或正在整理的项目,应如实列明补交安排,不能签收为全部齐全后再说尚未交付。

保留证据与扣留原件不是同一件事。在合法范围内保存副本、电子记录和交接凭证,有助于继续主张价款;不能以留证为由擅自删改工程记录,或者扣住他人本来应取得的重要资料。

工程款与损失请求另列清单推进

承包人可整理合同价款、已完部分计价、已付款、质保金及拟主张损失,分别说明依据,并依法评估诉讼、仲裁或保全。发包人也应分别提出移交、质量和结算意见,不能把承包人退场等同于其放弃债权。第15条处理的是解除后的交接和证据问题,不能替代对欠款数额及责任的审查。

该解释自2026年6月30日起施行,施行后新受理的一审建工案件适用。

法律依据

本文所涉法条与办案规则应以现行有效版本及个案事实为准。可通过以下官方渠道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