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已经交付,结算资料也已报送,发包人却反复答复“审计没出来,暂时不能付款”,承包人应先区分两个问题:工程价款如何确定,以及已经确定的款项何时到期。行政审计、财政评审和企业委托的造价审核不是同一种程序;有无明确合同约定、拖延是否由承包人造成、交易是否受中小企业付款保护,都会影响处理路径。2026年新规则并不要求所有承包人无限等待审计。
一、先查“等审计”的合同依据,财政资金不自动改变结算方式
政府投资或使用财政资金的工程,可能依法接受审计监督,但行政审计本身不等于发包人与承包人约定的工程价款结算。应当核对合同、补充协议及适用的招投标文件,确认是否明确把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或财政评审结论作为定价依据,以及这一安排覆盖全部价款还是特定项目。
2026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第十三条明确,没有约定按上述审计结果、评审结论确定工程价款的,发包人请求以其确定工程价款,法院不予支持。因此,不能只因项目使用财政资金,就在履行后单方面增加“必须审计完成”的付款条件。
合同写有“配合审计”“接受监督”,与明确约定“最终价款按某机构审定结果确定”,含义可能不同,应结合完整文本解释。内部财务审批、负责人签字、第三方造价咨询,也不能未经区分就套用行政审计规则。已经形成双方有效结算协议的,还应审查其约束力,不能仅凭内部重新审核就当然推翻。
二、明确约定审计结算,也有申请司法鉴定的条件
新解释第十三条同时规定:虽约定以行政审计或财政评审定价,但非因承包人原因,结果未在合理期限内出具;或者承包人有证据证明结果与施工合同约定明显不符的,承包人申请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法院应予准许。这提供的是依法确定价款的路径,并非自动认定承包人报送的全部金额。
合理期限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的,由法院结合工程规模、造价金额和复杂程度等判断,但最长不得超过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起一年。不能把这项规则理解成“所有工程都要先等一年”,也不能认为约定期限已过却仍须额外再等一年。对不合理条款,还应结合适用的强制性规定、格式条款规则等审查效力。
承包人应保存结算资料提交、签收、补正和配合核对的记录,以证明未出结果并非自己拖延。对方指出具体缺件的,应及时回应;对方只笼统称“资料不齐”,可以要求列明清单、依据及此前收件情况。拒不提供必要资料,可能影响对拖延原因的认定。
已有审计结论但认为明显不符的,应逐项指出与合同计价方式、变更签证、工程范围等的冲突,提供对应证据。单纯认为审核金额低于预期,不等于已经达到申请鉴定的法定条件。该解释自2026年6月30日起施行,适用于施行后新受理的一审建工案件,既有案件应另行核对衔接规则。
三、中小企业付款保护,先确认双方身份和适用范围
2025年6月1日起施行的修订后《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适用于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中型、小型和微型企业均在保护范围内,但不是所有承包人、所有建设单位之间的交易都当然适用。
企业规模依合同订立时确定,不能只看起诉时人数,也不能仅凭注册资本或者“民营企业”标签判断。应按所属行业和国家划型标准核对相应的营业收入、资产、人员等资料,并保存订立合同时主动告知中小企业身份的证据;规模存在争议,可以依法申请有关部门认定。
条例第十二条禁止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大型企业强制要求以审计机关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四条还禁止有关主体以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合同未约定时以等待竣工验收备案、决算审计等理由拖延付款。因此,合同写了审计内容并不意味着无需审查其形成方式和效力。
付款期限也须分类:机关、事业单位原则上交付后三十日内付款,另有约定最长不超过六十日;大型企业原则上六十日内付款,另有约定应符合行业规范、交易习惯并且合理。进度结算、定期结算及验收条件另有起算规定,不能笼统写成所有工程竣工三十日内必须全部付清。
四、“上游不付我就不付”,应审查背靠背条款
“审计未完”和“业主未付款”常被同时提出,但属于不同抗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约定以第三方付款为前提的批复明确,在相应建设工程施工、采购货物或服务合同中,约定大型企业收到第三方付款后才向中小企业付款的条款,应依法认定无效。
2025年修订条例第九条进一步禁止大型企业以收到第三方款项作为向中小企业付款的条件,也禁止按照第三方付款进度比例付款。不能仅把条款改写成“按业主拨付比例同步支付”,就当然避开规则。
条款无效不等于承包人主张的全部金额立即成立。工程质量、履行进度、结算金额和其他合法付款条件仍须核对,付款期限与违约责任也要依法确定。不是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之间的交易,不能直接套用该批复宣布全部背靠背条款无效,而应结合具体约定、履行行为及其他适用规则判断。
审查旧合同还应注意订立时间及规范衔接,不宜把2025年修订后的每项规定机械倒用于所有历史交易。承包人应同时提出对工程价款、到期时间和条款效力的完整理由,不能只提出“背靠背无效”就停止证明自己的付款请求。
五、结算文件要有效送达,逾期不答复不一定默认认可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第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明确约定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答复即视为认可的,按约定处理。仅约定“收到后若干日内审核”,却没有逾期认可的明确安排,通常不能直接将承包人单方报送金额当成双方结算价。
即使有逾期认可条款,也要证明提交的是约定的竣工结算文件、送达对象和方式符合约定、对方实际收到,以及约定期限内是否作出有效答复。把资料发给现场人员,不一定等于有权收件的发包人已经收到;只有快递单,也未必能证明包裹里包含哪些材料。
| 争议环节 | 应准备的材料 | 重点证明什么 |
|---|---|---|
| 结算规则 | 合同、补充协议、招投标文件、结算条款 | 有无审计约定、适用范围和答复期限 |
| 资料提交 | 结算书、附件目录、签收及电子送达记录 | 交了什么、何时交、谁有权收件 |
| 拖延原因 | 补正清单、回复、核对记录、催办函 | 未出结果是否由承包人造成 |
| 工程价款 | 计量、签证、变更、验收及已付款记录 | 争议工程量、单价与欠款余额 |
| 付款保护 | 订约时规模资料、身份告知、付款约定 | 是否适用中小企业保护及具体到期日 |
催办函可分别要求确认已收资料、列明具体异议、在约定或合理期限内核对,并支付已确认且到期的款项。双方确认部分金额时,应写明确认范围和保留的争议,避免一份表述含糊的“最终结清单”被理解为放弃其余请求。
六、争议部分申请鉴定,无争议的到期款不必一起搁置
工程总价尚未完全确定,不等于已经确认的进度款、无争议结算款也一律不能主张。符合中小企业条例第十五条条件的,部分争议不影响其他部分履行时,无争议部分应及时支付。是否可以先行处理,还需结合诉讼请求和已查明事实决定。
申请鉴定应当说明具体事项和范围。仅部分工程量或变更价款有争议的,原则上围绕争议部分鉴定,不宜重新核算所有已确认项目。固定价、固定总价合同也不能仅因实际成本上升就要求全部按定额重算,应结合合同风险分配及2026年新解释关于调整、解除后已完工程价款等规则处理。
鉴定不能替代对施工事实的举证。签证、设计变更、隐蔽验收等材料需要依法质证,鉴定机构不应自行决定合同效力、法律责任或存在争议的签章是否有效。申请人还应按要求提交材料、预交费用,避免因不配合承担举证不能后果。
付款请求宜分别列明本金、各阶段应付日期、已付款抵扣和利息依据。利息标准应按适用规范及合法约定确定,不能统一从审计报告出具后才开始计算。发包人提出真实质量问题的,也要依法核查修复、减价或损失责任,而非一律否定所有付款义务。
七、追款同时核对十八个月优先权,别让等待审计消耗期限
符合条件的承包人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应在合理期限内行使,最长不超过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工程价款之日起算。该期限不同于一般工程款债权的诉讼时效,不能以“还在对账”“已经发了催款函”就当然认为优先权得到保全。
2026年新解释第二十一条明确,因工期顺延等客观原因协商变更付款日的,可以按变更后的应付日起算;原来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结算协议后来明确付款日的,可以按该日起算。不是任何事后承诺、展期或重新对账,都能当然重启已经届满的优先权期限。
提出优先受偿请求时,应明确相应工程和受保护的工程价款数额,并核对主体、工程质量及折价拍卖条件。逾期利息、违约金等并非全部享有优先,新解释也明确排除了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停工、窝工损失。
实际推进可依次完成合同与期限核对、结算证据整理、书面催付,再按有效仲裁约定或法院管辖规则提出付款和必要的鉴定请求。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可依法投诉,但投诉不能替代所有诉讼程序,更不能默认暂停优先权期限。需要财产保全或证据保全的,应结合具体风险依法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