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包人一直以“审计没结束”为由不结算,承包人不必无限期等待,但也不能直接把自己的送审金额当成双方确认价。应先查合同有没有明确约定以审计、财政评审结果确定工程价款,再查结算资料何时完整送达、拖延由谁造成、审核期限是否已过,最后分别提出确认价款、支付到期款和利息等请求。
截至2026年9月8日,处理这类争议需要特别注意2026年6月30日起施行的建工司法解释(二)第十三条。该解释适用于施行后法院新受理的一审建工合同纠纷案件,不能不看案件受理时间,就把新规则直接套到此前已受理案件。
先读合同:审计是定价依据,还是付款流程中的一个环节
“以审计机关审计结果为最终结算价”“由甲方委托咨询单位审核”“报公司财务审批后支付”,所指对象和法律效果不同。前者可能属于2026年解释第十三条规定的审计结算约定;后两者还要按条款内容、机构身份和双方实际履行判断,不能都归入政府审计。项目有财政资金背景,也不意味着任何审核文件都当然约束双方民事结算。
对照招投标文件、中标合同、补充协议、结算协议和往来函件,摘出三个问题:谁审核、审核多长时间、审核结果影响总价还是仅影响某一期付款。如果合同仅要求提交内部审批,没有约定用审计结果确定工程价款,发包人不能单凭自己的内部程序改写原有计价方式。是否允许调整、哪份约定有效,还需结合招投标等规则判断。
2026年解释明确,当事人没有约定按审计机关审计结果或财政评审结论确定价款,发包人单方请求据此确定工程价款,不予支持。这并不等于相关报告毫无证据价值,而是不能未经合同依据就把它当成当然的最终结算依据。
有审计约定,也不是让发包人可以一直拖下去
按2026年解释第十三条,虽约定审计或财政评审结算,但非因承包人原因,相关结果未在合理期限内出具,承包人申请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法院应予准许;有证据证明结果与施工合同约定明显不符时,也有相应申请路径。重点是证明法定条件,并提出具体鉴定事项,不是只说“等得太久”。
合理期限有约定的按约定;没有约定的,由法院结合工程规模、造价金额和复杂程度等确定,且不得超过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起一年。这里“一年”是未约定时法院确定合理期限的上限,并不是所有项目都必须等待整整一年,也不是满一年自动按送审价付款。
例如,合同明确约定审计期限为收到完整资料后九十日,资料完整提交且期限经过,承包人应围绕约定期限和拖延原因举证,而不必先把九十日改成一年。反过来,确有核心工程量资料缺失、承包人长期不补正的,也不能仅凭首次递交一张送审封面就主张所有延误均由发包人承担。上述为说明规则的假设,不代表具体项目裁判结论。
送审证据要证明“交了什么”,不能只有“寄过一次”
一份能支持期限起算的送审记录,至少应回答文件内容、版本、收件主体和收件日期。整理时可将竣工结算书、计价文件、图纸及变更、签证、验收资料、付款核对表列为目录,并标注份数或电子文件名称。邮寄凭证应能与附件目录、签收信息对应;电子邮件保留正文、附件和完整发送信息;项目平台保留可核验的提交与接收记录。
若对方要求补正,建立逐项回复表:要求哪份文件、为何必要、何日已交、是否属于合同范围。如果对方只是反复口头称“资料不全”,应书面要求列明缺项;如果自己确实漏交,则尽快补齐并明确版本关系。不能以催告函单方面宣布“所有资料均已齐全”,来代替实际完整性证明。
收件人权限同样影响证明效果。审计单位接收资料是否等于发包人接收,要看授权及合同流程;给现场工作人员发一个压缩包,也不必然完成约定送审。既有送审记录不充分时,可补充向合同约定的接收渠道提交,并说明此前提交情况,避免把新函写成否认旧送审日期的表述。
“不答复视为认可”能不能用,必须核对四项条件
建工司法解释(一)第二十一条支持双方约定的逾期不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规则。运用时应核实:确有该项约定;提交的是约定结算文件;送达对象和方式符合要求;约定答复期限届满且对方未作符合约定的答复。合同只写审核期限,未写不答复后果,不能当然补出“视为认可”。
对方在期限内提出具体工程量异议,与仅回复“正在走流程”是否构成有效答复,需解释合同并核对回复内容。承包人不要只打印一页有利条款,漏掉专用条款中的例外、资料补正规则或审核起算条件。最终是否按送审文件结算,应由完整约定及履行证据共同支撑。
提出工程款请求时,先把金额拆清楚
制作一张金额表,分别列出已确认结算价或暂计价、已付款、合同允许扣留的保证金、对方主张的质量或工期扣款、无争议余额和争议余额。无争议部分是否已经到付款节点,应单独判断;不能因为某个签证价格有争议,就不核算已确认且到期的进度款。
例如,双方已经确认的某期应付款为一百万元,对方支付六十万元,另有二十万元增项尚未确认,应把剩余四十万元已确认款与二十万元增项分别列示。是否有合法抵扣或合同保留款还需另查,不能简单把六十万元合称已到期欠款。诉讼请求金额暂不能准确确定时,应结合现有材料合理列明,并依法办理后续变更。
欠付工程价款的利息,一般从应付款之日起计算;有有效计息约定的审查约定,没有约定的按相应规则确定。结算价通过鉴定确定,不意味着所有利息都自动从鉴定日才开始;同样,不能不看付款条件就统一从开工日计息。应将每笔到期日、适用标准、付款抵充和计算截止日列清。
申请鉴定时,要让争议落到工程范围和计价项目
鉴定申请可先列出争议清单:哪些工程量未确认,哪些单价适用有争议,哪些变更是否计入,哪些资料真实性需先查明。已经结算确认的部分、固定价涵盖且无需调整的部分,不能为了重算总价而当然申请全部鉴定。与审计约定有关的特殊鉴定路径,也应说明为何满足2026年解释规定的条件。
鉴定人员解决造价等专门问题,合同效力、签字是否构成有权确认、逾期不答复条款是否成立等问题仍需法院判断。对方签证、电子记录或图纸存在争议时,应申请组织质证,避免把未经审查的争议材料直接作为确定金额的依据。收到鉴定意见后,应按具体项目提出依据、数量和计算异议,而非笼统写“价格偏低”。
准备起诉前,还要核对合同主体和权利期限
本篇主要讨论有施工合同关系的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的结算。劳务班组、接受转包或违法分包的实际施工人,不能仅因业主尚未审计就当然越过合同相对方索款。2026年解释对无合同关系的直接请求及代位权作了区分,应结合自身合同链条确定相对方和请求依据。
持续催告不能代替所有期限管理。一般诉讼时效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起算和法律效果不同,应分别建立日期表;不能以“审计还没有结果”为由默认两类期限都停止。若存在转移财产、现场即将移交或关键证据可能灭失,可结合具体条件申请财产或证据保全,并准备担保与准确财产线索。
实际操作可以从四份材料开始:完整合同及补充文件、送审与补正时间表、工程款收付计算表、争议工程量清单。它们分别解决请求依据、期限、金额和证明问题。催告函也应针对这四项提出明确要求,避免只反复催“尽快审计”却没有留下可用于裁判的事实。
法律依据与相关问题
依据:2026年建工司法解释(二)第十三、二十三条等;建工司法解释(一)第二十一、二十六至三十四条等。工程增项证据可继续阅读工程增项与签证结算案件分析。本文说明一般审查方法,具体金额与程序取决于合同、工程状态和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