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储设施被依法临时征用,使用结束后是否只能由原经营者自行修复?《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办法》第九条区分征收与征用,特别规定了恢复原状用途及不能恢复时的衔接,不能仅凭行为名称推断仓储功能已经不必恢复。
征用结束先核恢复原状和用途
依法征用时,征用主体上级人民政府的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协调在使用结束后尽快恢复原状及用途。应记录征用前设施、设备和用途,交接现状、使用过程及结束时间;仅把空场地交回,不一定能说明原仓储功能已经恢复。
确实不能恢复的,按本条前款处理。其衔接的是由征收主体上级人民政府的发展改革、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根据设施总量、结构、布局及功能等予以协调重建。协调不是经营者自行宣布原址必须照旧新建,也不是任意迁到任何位置就完成要求。
征收时还要核对收储和保供能力的影响
本条对依法征收的安排,以对当地粮食收储规模、保障供应能力造成影响为条件。经营者可以提交原设施承担任务、实际容量、物流衔接及替代设施情况,说明影响,不能只提交一份财务估值就代替全部功能核查。
该条没有规定全国统一现金补偿数额或修复天数。征收征用是否合法、补偿及具体行政救济,应据实际决定和适用法律另核。可操作的成果,是征用前后状态、恢复可能性、对保障能力影响和有权协调主体的材料包,向真实主管机关提出请求,而非凭一篇文章预先确定赔付或新建方案。
依据:[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办法(2026年第46号)](https://zfxxgk.ndrc.gov.cn/web/iteminfo.jsp?id=20662),第九条;征用恢复、不能恢复的重建衔接及征收影响条件分别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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