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库因建设项目准备迁移,已经发过事先告知,不能就此删去后续变化报送事项。新办法第八条处理拆迁或用途改变前的程序,第十八条则针对承担政府储备粮任务期间发生的特定变化,规定另一项信息报送义务。
两个时点对应不同事项
组织依法拆除、迁移设施或者改变用途的单位,应事先告知设施所在地县级以上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涉及政府投资建设的,还应经该部门逐级报告至省级部门。这里应准确使用告知、报告的法律性质,不能自行把报告回执写成已经取得所有拆迁审批。
在设施用于承担政府储备粮食任务的存续期间,发生拆迁或改变用途、依法征收征用,以及出租出借政府投资设施等规定情形,仓储单位还应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报送有关情况。具体内容、方式由省级部门制定,不能仅按项目开工日机械起算。
事后报送也不能补掉事先安排
两项义务的行为主体、触发事实和时点应分别记录。提前告知后实际方案、使用状态或变化时间有调整,应按真实情况核后续报送,不能认为旧告知已经描述了所有将来事实;反过来,变化后五日内报送,也不表示原本需要的事先程序可以省略。
同时,第八条要求有关部门依功能不降、先建后拆原则统筹协调,保障区域设施总量、布局和结构。企业宜形成原任务期限、告知及逐级报告、实际变化和报送凭证四组材料,另核土地建设等适用程序,不自行编造重庆统一线上表单或承诺一份回执即能开拆。
依据:[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办法(2026年第46号)](https://zfxxgk.ndrc.gov.cn/web/iteminfo.jsp?id=20662),第八条、第十八条;事先告知及逐级报告与政府储备任务期间的五工作日报送分别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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