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集中供餐后出现多人腹痛、呕吐等情况,负责人认为尚未确认是食物中毒,可以等检验报告出来后再停供、上报。第五十条针对食品安全事故或者疑似事故即要求立即采取措施,不能把最终定性当成启动应对的统一前提。
应先及时协助医疗机构救治,如实提供用餐和症状线索,不为等更多人证明相同原因而耽误就医。多人不适值得重视,但学校也不能自行宣布某种病原已经确诊,更不能让学生继续食用可疑食品来做验证。
停止供餐、报告与封存需要并行安排
第五十条要求停止供餐,并按规定向所在地教育、食品安全监管、卫生健康等部门报告;同时封存导致或可能导致事故的食品、原料、工具、用具、设备设施和现场,并按监管要求采取控制措施。不是只给供应商打一通电话,就完成向有权机关的报告。
报告可以明确已发现事实、用餐时间和食品、涉及人员的真实情况、已采取措施及仍待核实事项。不能因暂时不知道全部人数就编一个确定数字,也不把单位内部尚未审批当成无限延迟的理由。具体联络渠道应以所在地真实官方应急和监管安排核实,不由本文编造某个统一的报送表或时限。
封存、配合调查要保留原状和对应记录。不要为让厨房看起来整洁,把剩余食品、留样、包装和温控资料全部清除;也不要擅自混装不同批次、覆盖原标签,使后续无法追查。必要专业处置按有权部门要求实施,学校自行整理的照片不代替依法采样和检验。
配合调查与联系家长,不能只留一份对外说明
条文还要求配合现场调查、用餐师生调查,联系师生家长,通报情况并做好沟通。可以记录报告和接收、救治转介、停供、封存、交接及后续要求,使每项工作有具体负责人和真实时间;对尚未确定的因果关系如实标明,不用统一口径代替实际调查。
第二十五条对食堂自查发现有事故潜在风险的情形,还要求立即停止经营并及时报告。这说明风险控制也不必一律等到已经发生多人身体损害才开始,具体措施应与真实风险和规范对应。
学校与供餐单位的合同追偿、个别学生损害赔偿,仍须按各自事实和依据处理。是否最终构成食源性事故、谁承担何种责任,不能仅凭及时上报或供应商一句产品没问题定案;应先落实安全与调查,再依法核责任。
依据:[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二十五、五十至五十二条](https://www.moe.gov.cn/jyb_xxgk/xxgk/zhengce/guizhang/202112/t20211206_58503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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