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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医食品注册送检,能否用专门制作的实验室样品替代动态生产抽样

为提高检测通过率,企业专门在实验室做一批特医食品样品,能否把这份自行送检结果当成注册现场抽样已经完成?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审评机构在生产现场核查中抽取动态生产的样品,并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检验。它关注的不是企业能否单独做出一袋指标合格的产品。

先分清申请材料中的报告与法定现场抽样

第八条要求申请注册时提交产品检验报告,第十四至十七条又规定风险导向的现场核查与抽样检验。前期提交过一份报告,不会自动抵消后来依法开展的现场抽样;自行挑选样品送给实验室,也不因此成为机构组织的该项检验。

准备申报时,应在材料目录中写明报告对应样品、形成阶段和用途。不要把研发阶段结果、商业批次自检与注册现场抽样报告混用,也不能将其他产品的结果换上本产品名称。

动态生产与真实生产条件应能相互印证

现场核查依法检查能力以及申请材料与实际情况的一致性,并在核查中抽取动态生产样品。企业应让工艺、原料、人员、设备及相应记录真实对应,不为了抽样临时搭出一套日常并不存在的生产过程。

对具体生产安排和抽样事项,应依机构正式通知配合。法律协助可以整理申报版本和生产记录的对应关系,不能替代食品专业机构判断工艺、质量或检验方法,也不提供绕过法定抽样的做法。

第十七条的检验机构应自收到样品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技术要求完成检验并出具报告。起点是机构收到样品,不是企业第一次内部试产日;这一期限也不是全部注册程序的统一完成日。

合格的样品结果仍不是一份单独的准予注册决定

第十九、二十条要求结合申请材料、现场核查和样品检验等资料开展审评。即使某份样品报告合格,能力、资料真实性或者其他注册条件仍可能需要核实;反过来,对具体报告有疑问,应围绕真实样品、标准与结论依法提出,而不是另送一份漂亮样品便宣布旧问题消失。

可形成申报配方工艺版本、生产批次记录、核查与抽样文书、样品交接、承检机构和报告对应清单。它能说明每份证据究竟证明哪一阶段,不把一般产品监督抽查的复检规则直接套成特医食品注册程序,也不将注册核查报告当作所有销售批次永远安全的承诺。

依据:[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管理办法第八、第十四至二十二条](https://www.samr.gov.cn/zw/zfxxgk/fdzdgknr/fgs/art/2023/art_9b1a9daffc084d819bb4d7a31d90945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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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依据

本文所涉法条与办案规则应以现行有效版本及个案事实为准。可通过以下官方渠道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