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在校园内设置小卖部,经营者已经持有食品经营许可,是否就不需要再核学校管理上的设置要求?《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二十条先规定中小学、幼儿园一般不得在校内设置小卖部、超市等食品经营场所,再对确有需要设置的安排提出许可和食品选择要求。持证经营不能把前一层限制自动消除。
一般不得与确有需要,不是任选一句适用
该条不是所有学校内任何食品供应一律禁止。学校食堂、依法组织集中供餐,与校内小卖部、超市的经营场景不同;高等学校也不能仅凭条文提到学校二字就被直接纳入同一项中小学、幼儿园设置限制。
应先核实际办学类型、地点是否在校内、经营形式及真实需求。家长希望更方便、经营者已签租赁合同,是需要依法评估的事实,但不能由私人协议直接修改一般不得设置的规范。本文也不凭该条虚构一种全国统一名称的设置批文或固定审批天数,具体办理须查真实有权部门要求。
许可不是对场所和经营方式的概括认可
确有需要设置的,应依法取得许可,并避免售卖高盐、高糖及高脂食品。条文使用避免售卖,不宜改写成已经公布了一份全国统一的绝对禁售零食名单;同样,不能把允许取得许可理解成学校可以完全不管所售食品与学生健康。
许可信息应对应实际经营主体、场所和项目。另一家店的证、平台认证或者普通营业执照,不能直接说明校园这处经营已经具备所需条件。新增现场制售等不同活动,也应依其真实行为核对,不仅看货架上有没有包装袋。
学校参与管理的过程应真实留下记录
第十六、二十一条要求集中用餐有关信息公开和对重大事项以适当方式听取师生家长意见、畅通投诉渠道。涉及具体经营安排时,应区分依法应公开和应听取意见的事项,不把一次家长签名直接说成所有行政条件已满足,亦不将意见表达误称为个人对全部事项的法定否决权。
可以形成办学类型和场所、设置需求、经营主体与许可、拟售食品及校内管理责任对应资料。发现尚不符合要求的,应向真实学校管理及有权部门核实调整,不能先用经营许可承诺已依法允许设置,再把其他必要核查推到开业之后。
依据:[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二、十六、二十、二十一条](https://www.moe.gov.cn/jyb_xxgk/xxgk/zhengce/guizhang/202112/t20211206_58503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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