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备转载一篇已在报刊发表的文章,原版电子报整页呈现与拆成普通网页推送,能否按同一规则处理?二〇二六年九月一日起施行的著作权司法解释第十七条,明确了报刊转载的纸质与数字版本边界。先选定真实呈现方式,才能判断是否还需取得著作权人许可。
原版数字报刊有特定内容与版式要求
第十七条把著作权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所称转载,界定为报纸、期刊主管部门批准出版的纸质报纸、期刊,以及与其内容和版面格式相一致的数字化版本,登载其他报刊已发表作品的行为。它没有将所有网络上的媒体内容都纳入同一类别。
因此应核批准出版主体、对应纸质版本、内容及版面格式。只是网页贴了媒体标志、借用了报纸栏目名,或者文字来自电子报,均不能单独证明后续呈现本身就是条文所说的相一致数字化版本。
拆成网站文章,不能当然沿用原版例外
该条第二款明确,报刊与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相互转载,以及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之间相互转载已发表作品,不适用前款,应经过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企业把原版文字取出后作为普通文章上线,应核具体使用,而非只说内容源于报纸。
同一经营主体可能有纸质刊物、原版数字报和普通网站,不能用其中一项资质替全部渠道取得作品权利。是否属于特定数字化版本需据实判断,不以网址长短或文件是不是PDF作唯一标准,更不因不收费便自动成为法定许可。
符合报刊转载,也有禁止声明与报酬条件
著作权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允许的转载、摘编,以著作权人未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等条件为基础,并要求按规定支付报酬。属于原版数字化报刊,不等于可以忽略作者声明、直接免费搬用全部内容。
司法解释还规定,未注明被转载作品作者和最初登载报刊出处的,应承担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作者、原始出处和付酬记录应分别核验,不把给素材中间人付过钱当然等同权利人已获报酬或全部授权齐备。
上线前把版本与使用清单确定
可以保存原刊、拟转载版本及二者版面比较,列明使用主体、渠道、篇目、数量、声明和权利来源。原文中的独立摄影、图表等还可能涉及其他权利,不能让一项文章转载安排替代所有素材许可。
现有合同应写清对应的数字报刊或网站用途、期限、署名、允许编辑程度及报酬。需要普通网站传播的,应取得适当许可,不能先拆版上线,再凭愿意补稿酬就宣布已经符合原版数字报刊规则。
本文依据现行解释;历史行为应核真实发生时点及适用版本。法律上的报刊转载资格,与互联网新闻服务、内容管理和稿源要求也需分别审查。把具体版式选择放在投放之前,能让费用、许可及编辑责任形成可核对安排,避免只凭已经发表而作出无限转载决定。
依据:著作权司法解释第十七条:https://www.hncourt.gov.cn/public/detail.php?id=204609 ;著作权法第三十五条:https://www.ncac.gov.cn/xxfb/flfg/flfg_532/202103/t20210309_50530.html 。
本文采用AI辅助整理,律师关联用于了解专业方向和咨询导航,不表示律师本人已逐篇人工审定。具体法律处理需结合完整材料及适用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