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人员私下收取供应商财物,是否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要把人员身份、职务便利、收款性质和谋利事实连起来审查。公司按真实交易条件取得并如实入账的折扣,与采购人员利用选商、验收或付款权限获取个人回扣,法律评价不同。不能只凭转账备注“咨询费”认定无罪,也不能仅因付款人是供应商,就将双方全部往来认定为贿赂。
一、先还原一笔交易:谁决定采购,谁实际得到钱
以下为说明证据判断而设的假设情景,并非本所承办案件:某民营制造企业的采购专员可以提出供应商候选名单、审核验收资料,最终合同由经理签字。供应商每次收款后,向专员指定的亲属账户支付一定比例款项,备注为“市场服务费”。专员解释自己没有最终审批权,也没有抬高采购价格。
此时不能停留在“他不是领导”的辩解。需要核查候选名单是否影响入围,验收意见是否影响付款,服务费是否有独立、真实的服务内容,亲属是否实际参与,钱由谁支配,以及付款与采购事项之间的时间对应。最终审批在他人手中,不等于采购专员没有可用于交换利益的职务权限。
相反,如果折扣经公司约定、支付到公司账户,按真实交易如实核算,个人未私分占有,就不能仅因业务人员口头称其为“回扣”,直接套用个人受贿结论。所谓公司收入若实际上进入个人控制的账外资金并被私分,还要继续查明,不能以做过一张凭证代替实质判断。
二、四组证据决定案件方向
| 审查事项 | 需要对应的材料 | 不能跳过的问题 |
|---|---|---|
| 人员身份 | 任职、委派、岗位职责和实际履职材料 | 属于一般企业人员,还是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 |
| 职务便利 | 准入规则、询比价、验收、付款审批及系统操作记录 | 具体利用了哪项权限,影响了哪笔业务? |
| 利益交换 | 请托沟通、报价调整、付款约定、供应商陈述 | 款项与职务行为如何对应,能否排除独立真实交易? |
| 财物归属 | 完整流水、账户控制、资金去向、服务履行资料 | 个人实际取得何种利益,有无代收、重复统计或合法款项? |
国有企业员工也不能仅凭“国企”二字统一定罪。刑法第九十三条与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三款涉及从事公务和委派等身份判断。应结合单位性质、任职来源、职责内容核实;符合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可能进入受贿罪的评价路径。劳动合同名称和工资发放主体只是材料的一部分。
三、没有给公司造成价差损失,为什么仍可能构成犯罪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的审查重点并非只有公司是否买贵了。采购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收受财物、为供应商谋取利益,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法收受归个人所有的回扣、手续费,达到相应责任条件,即使货物价格并未明显高于市场,也不能当然免责。获得供货机会、优先付款或验收方面的照顾,都需要结合具体证据评估。
不过,“后来中标”与“此前转过钱”不能自动拼成完整证明。供应商陈述是否稳定,是否与聊天原文、付款时间和审批记录吻合,所谓请托是否确实传达,员工能否影响该事项,均应核对。确有合法借贷或劳务关系的,要提供形成时间、资金来源、还款或履行经过,不能案发后倒签合同。
对供应商一方也要分别判断: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财物,可能涉及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但不能仅因采购人员涉嫌受贿,就省略对付款人主观目的、决定过程及个人或单位责任的审查。
四、2026年数额规则已变化,不宜再直接沿用旧倍数
法释〔2026〕6号第八条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明确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量刑标准参照受贿罪执行,并要求综合考虑犯罪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性。不能继续将2016年解释中的二倍、五倍规则当作现行通用答案。
结合受贿罪相应数额规则,通常数额档次的起点为3万元、20万元、300万元。但这不是只看到账合计的自动判刑表:还应审查特殊情节、数额归属和适用时间。涉及新解释施行前的行为,应另行分析司法解释时间效力及有利于行为人的适用问题,不能把2026年的文章直接用来倒推所有历史案件。
参照定罪量刑标准也不等于把受贿罪的所有法定刑搬过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刑罚仍依据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基本档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较重档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并处罚金;特别巨大或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为十年以上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具体案件不能由一个未经核实的金额直接承诺缓刑或刑期。
五、流水怎样核对,才能避免把合法款和重复款算进去
建议逐笔建立“付款日期—付款人—采购事项—收款账户—控制人—后续去向—争议说明”的明细。供应商付款、亲属转给本人、本人再转入理财账户,可能只是同一笔利益的流转,不能简单相加。现金、实物、代付费用则要查清取得事实和价值,不能只算银行卡入账。
一部分款项确为真实借款、报销或独立劳务所得的,应提供可核查的前后记录。仅有本人事后解释不足,调查机关同样需要审查有利证据。多名员工参与时,要区分共同商议分配的回扣与各自独立收受,不能不问共同故意和行为范围,就按部门总额向每个人归责。
案发后退钱与原先没有收受是不同事实。退赃时间、主动程度、退缴对象和凭据可能影响处理,但不会当然抹去已经完成的行为。不得为“对平账目”再制造退款流水、删改聊天或统一口径。有关原始数据与口供矛盾的核查,可参阅刑事阅卷中如何核对证据矛盾。
六、企业内调与员工辩护分别应完成什么
企业应先保存有权限接触的采购、财务、审批及业务通信原始资料,记录提取人、时间和范围;事实尚未查清时,内部通报应避免直接作犯罪定性。谈话不能变成限制人身自由、威胁家属或强迫写认罪材料,访问私人设备和账户也要有合法依据。劳动纪律处理、损失追偿与刑事报案需要分别评估。
员工或家属准备咨询时,可提交岗位与任职材料、涉案供应商清单、争议款项表和办案文书,明确哪些是本人知道、哪些只是转述。律师的工作应具体到身份是否适格、采购权限是否被利用、利益交换证据是否充分、数额有无混入及程序是否合法;证据确实的,再评估如实供述、退赃等从宽因素。把所有款项解释成“行业惯例”,或者把所有抗辩缩成“公司没有损失”,都难以回答真正的争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