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中,同在一家公司工作,不意味着承担相同责任。应先审查具体业务是否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再核对每个人的知情程度、参与行为、实际权限和作用。业务员并非一律无罪,团队负责人也不能仅凭头衔承担公司全部金额;实际控制人是否控制产品、募集和资金用途,需要证据落实。
本文使用三组假设情境解释审查方法,不是本所办理的真实案件,也不预设任何涉案人员的处理结果。重庆分公司涉案时,仍需结合总分公司关系和实际办案机关划定个人参与范围。
一、先确定是哪一项业务涉嫌非吸,不能把公司全部收款打包
2022年修正的非法集资司法解释要求结合未经依法许可或借用合法经营形式、公开宣传、承诺回报、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等条件进行判断。营业执照、办公场所、公司印章只能说明相关事实,不能代替吸收公众资金所需的合法依据。合同写成投资、养老服务或商品回购,也不能只按合同名称定性。
第一轮材料整理应当围绕具体产品:募集对象怎样进入,宣传是否可以被不特定人接触,是否存在约定期限的回购或保本安排,款项实际对应商品服务还是资金募集。真实经营收入、员工报销款和涉嫌集资款,应当分别列明交易性质和证据,不能看到公司账户有入账就全部纳入犯罪金额。
亲友介绍也不是当然排除犯罪的理由。确实没有公开宣传、只向特定亲友或内部人员募集,与明知他们继续向社会吸收资金而放任、先把社会人员变成员工再募集、公开宣传中同时吸收亲友资金,是不同情况。需保存客户来源和传播路径,而不能仅填写“熟人客户”。
二、情境一:业务员说自己只是上班,应该核实哪些事实
假设:甲入职后负责介绍产品和协助签约,领取工资与提成,表示一直相信公司项目真实。此时应把“是否具有相关犯罪故意”和“在共同犯罪中作用大小”分开审查。前者涉及犯罪成立,后者通常是在成立犯罪的基础上判断责任轻重,不能因为作用较小就跳过故意问题。
可以从以下材料建立时间线:入职岗位说明、培训课件和签到记录、向客户发送的原始宣传内容、是否接触资金池或项目后台、收到监管提示或客户集中投诉的时间、此后是否继续推介。本人专业背景、以往同类业务经历、是否接受逃避监管的培训,也可能影响判断。
例如,入职时仅按统一资料介绍服务,后来明确获知所谓项目不存在,仍改写宣传话术继续招揽,这两个期间的认知与行为就需要分别分析。反过来,不能仅凭员工没有参加某次会议,就推导其必然不知情,还要核对消息转达、实际客户沟通及其他证据。
工资固定、本人也投资、没有接触全部资金去向,均可作为审查线索,但没有哪一项能单独保证无罪。也不能要求员工事后补写统一说明,让不同人员的记忆被同一份材料替代。应保留各自真实记录,由律师依法梳理有利与不利证据。
三、情境二:团队负责人是否对下属全部业绩负责
假设:乙名为区域经理,系统显示其名下有多个团队,但实际只负责一个小组的排班。审查重点是权限与行为是否对应:能否制定募集目标、批准客户收益、培训销售、分配客户、审核合同、管理提成、处理兑付或决定继续募资。组织架构图需要与后台权限、工作记录、审批信息相互印证。
对统计在乙名下的金额,应逐项核对客户由谁招揽、合同何时签订、资金何时到账、乙何时任职或退出、交易是否属于其参与的共同犯罪范围。不能把后台后来调整归属的全部历史客户直接等同于乙的犯罪数额;也不能认为乙没有亲自经手收款,就排除其对组织管理的募集活动承担责任。
退休、调岗或离职日期只是时间线的一部分。若离职后仍通过原团队继续组织募集、分取相关收益,仍需核实后续行为;若系统未及时取消姓名,则应提交离职交接、权限注销和实际停止参与的证据。书面任免、社保和工资记录可以互相印证,但不能取代业务事实。
区分主从作用也不能机械比较提成高低。对产品设计、招募、培训、募集实施、资金支配分别标明谁决策、谁执行、谁能阻止或改变流程,比只说“我上面还有领导”更有证明价值。
四、情境三:实际控制人与普通员工为何可能涉及不同罪名
假设:丙决定对外项目、收益承诺和资金调度,掌握真实经营资料;甲乙只接触前端销售。对丙需要进一步核对募集项目真实性、融资规模与经营规模是否相称、资金是否用于挥霍或逃避返还,以及相关行为形成的时间。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与集资诈骗不能仅按“最后能不能兑付”区分。集资诈骗还涉及非法占有目的及诈骗方法,需要综合项目、宣传、资金使用、履约能力和逃避返还等事实。经营失败、账面亏损是证据背景,不是自动成立集资诈骗的公式。
同一集资活动中,部分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其他人是否构成集资诈骗,应依各自故意范围和行为判断。不能因为控制人涉嫌集资诈骗,就省略对业务人员认知范围的证明。相应地,员工若明知虚构项目仍积极实施,也不能仅凭劳动合同排除责任。关于主观目的与流水的核对,可结合资金流向与非法占有目的审查进一步阅读。
五、金额表至少分清募集额、未兑付本金、个人收益和重复记录
非吸金额按吸收资金全额计算,不能简单用案发时未兑付余额替代。参与人收回本金或回报后再次投入的数额,2019年意见明确不予扣除,但可作为量刑情节考虑。因此,“真实复投不扣除”和“同一笔银行交易被数据库重复导入应纠正”必须分开。
例如,某客户先实际投入20万元,收回后另一次实际投入20万元,与同一笔20万元同时出现在合同表和银行表,是两种完全不同的统计问题。前者应依据真实交易及复投规则处理,后者不能因为有两张表就累计为40万元。只有续签凭证、没有实际收回或重新投入的情形,还应核对资金流及统计口径,不能凭合同份数直接推算。
建议制作逐笔对照表,列出客户标识、产品、合同号、支付流水号、到账日、募集人员、实际管理范围、是否复投、退款和个人收益。争议栏应写明具体重复在哪里、哪笔属于正常业务、哪段期间缺乏参与证据,并附原始材料位置。仅在总表上把所有不认可的金额减掉,难以形成可核验意见。
单位犯罪也不意味着只有公司受罚、员工均无责任。需要先判断公司是否依法属于单位犯罪,再分析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违法募集专门设立、或者设立后以此为主要活动的公司,与正常经营公司实施相关犯罪,适用分析路径不同。
六、退赃退赔何时进行,怎样避免只留一张转账截图
2022年解释区分提起公诉前后: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的,可依法从轻或减轻;公诉后退赔仍可作为量刑情节考虑。募集资金主要用于正常生产经营,并能够在公诉前清退所吸收资金的,还涉及解释规定的特定从宽条件,不能脱离条件承诺“退钱即可免罪”。
应先由律师与办案机关核实接收方式和款项用途,保存正式收款凭据,注明退款所对应的本人违法所得、代为退赔或相关损失项目,并说明资金来源。自行把钱转给个别客户,可能存在无法纳入统一核算、身份与金额不清、不同退款重复主张等问题,应及时提交凭证依法核对。
退赔资金不足时,可以提交真实的现有财产、已经支付的金额和可落实安排,但不能虚构付款、借他人账户隐藏财产或以联系客户为名影响证言。退赔态度与能力可以被审查,案件事实、证据是否足以定罪仍应分别判断。
七、重庆涉案人员准备材料的顺序
先确认本人身份、案件阶段和实际办案机关,再整理任职与认知变化时间线;接着围绕指控产品、客户和金额逐笔复核;最后将犯罪成立、个人参与范围、主从作用与退赔从宽分别提出意见。跨区域案件可能由主办地与分办地分别办理,不能仅凭办公地址推断应向哪一个机关递交材料。
会见时可先提供拘留或逮捕通知、真实岗位资料和家属能够合法取得的材料目录。到审查起诉阶段,律师结合案卷核对供述、财务统计、电子数据和证人证言,才能把材料争议落到具体事实。第一次准备会见的家属可查看看守所会见材料整理指引。
这类案件的有效分析,应让每一项责任都有对应的行为、时间和证据,让每一项金额都能被追溯。岗位名称可以作为调查入口,最终结论需要完整证据支持。
法律依据与核对入口
- 最高人民法院非法集资司法解释(2022年修正):第一、六、七、十四条等,涉及构成条件、退赔、非法占有目的和单位责任。
- 两高一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2019年):单位与下属单位、主观故意、数额及分层处理。其引用的旧解释条号,应结合2022年修正后的条文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