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特币借出后约定返等值人民币,法院为何按取得成本处理损失

广东公开案例中,晋某购买并向常某交付一个比特币,双方约定到期返还比特币或相应人民币。争议进入法院后,不能先把它改写成一笔本金、利率均可照算的人民币借款,再按上涨后的虚拟币价格计算收益。

内容信息

案件地区
广东公开案例研究;供总站读者参考
案号
公开来源未披露案号
审理机关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件状态
公开案例研究(非本所承办)
业务领域
综合法律知识
官方来源

约定的不是普通人民币借款

广东公开案例中,晋某购买并向常某交付一个比特币,双方约定到期返还比特币或相应人民币。争议进入法院后,不能先把它改写成一笔本金、利率均可照算的人民币借款,再按上涨后的虚拟币价格计算收益。原案以相关返还安排违反金融监管政策为基础,分别处理效力与损失。

无效与财产后果须分开

公开摘要指出,返还同量比特币可能使出借人获得价格波动收益,返还等值人民币又实质形成虚拟币兑换,故有关返还约定无效。但合同无效不等于法院认定接受财产的一方可以不负任何财产后果。原案客观上无法返还比特币,法院转而审查晋某的财产损失,而非支持其原有收益约定。

决定赔偿基准的关键,是境内禁止流通背景下缺乏合法市场价格、定价机制和评估基础。法院最终支持取得一个比特币的对价人民币19.96万元,驳回其他诉请;并没有按境外平台现价或约定收益保证保值。摘要也指出,交易平台价格超过法院认定价值的风险,应由相应当事人自行承担。

这一结果不能机械套成统一币价表

本案处理的是已发生交付、不能实物返还的特定纠纷,不是法院批准虚拟币交易,也未建立所有币种、所有时点一律按成本返还的计算表。合同性质、实际取得财产、能否返还及监管边界仍须个别审查,不能以此承诺未来交易必能取回本金。

总站当事人整理此类争议,可把购买对价凭证、交付路径、返还约定、实际收回部分及请求金额分列。电子钱包地址、转账与真实双方身份之间的对应关系,也需通过合法证据确认;不宜只提交一张涨价截图主张全部收益。

本篇依据广东法院公开案例摘要分析,非本所承办。公开稿未披露案号及裁判日期,本文保留未知,也不把其视为完整判决。

依据:[广东法院2025年度商事金融十大案例(2026年9月4日公开)](https://www.gdjr.gov.cn/gdjr/jrzx/dfjr/content/mpost_45015.html),公开案例对应完整条目及上述事实、争点和裁判或调解理由;仅该公开范围,不是完整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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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