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仲裁尚未裁决,广东公开案为何先禁止公司解散清算

本文分析广东法院二〇二六年第三批仲裁司法审查典型案例第一案,来源为法院公开材料,非本所承办。加拿大魁北克某公司与莱某公司的争议已进入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程序,申请人担心对方通过解散、清算、注销等程序影响仲裁和债权实现,请求内地法院行为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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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来源未披露案号
审理机关
公开来源未披露审理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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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案例研究(非本所承办)
业务领域
综合法律知识

本文分析广东法院二〇二六年第三批仲裁司法审查典型案例第一案,来源为法院公开材料,非本所承办。加拿大魁北克某公司与莱某公司的争议已进入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程序,申请人担心对方通过解散、清算、注销等程序影响仲裁和债权实现,请求内地法院行为保全。

裁决前的风险,不只表现为账户余额减少

公开材料记载,法院考虑公司利用法定程序转移、隐匿未保全资产,以及可能对仲裁程序造成难以弥补损害的风险,依内地与香港仲裁保全安排和当时民事诉讼规则,禁止相关解散、清算、注销行为,措施持续至该香港仲裁裁决作出之日。

关键不是申请人自称将来可能胜诉,而是具体风险与拟禁止行为之间的联系。财产保全已经覆盖部分资产,不意味着其他可能破坏争议解决的行为均无需审查;同时,行为保全也不是法院提前确认全部债权成立。

香港程序与内地法院须符合法定协助条件

保全安排第一、三条涵盖内地行为保全,并规定裁决前申请、法院联系及转递等要求。不是任何以境外为名的程序都自动适用,也不意味着当事人可以在多个内地法院重复提出同一申请。现今办理应核真实仲裁机构、程序、主体与担保等要求。

总站交易方可整理仲裁受理、公司状态及变动线索、已采取措施、具体程序风险和拟禁止行为对应表。仅有一般经营亏损不等于已证明恶意注销;正常清算、他人权益也应依法评价。该公开案未披露具体受理法院、案号和裁判日期,本文不补造,更不把个案措施承诺为同类案件必然结果。

依据:[广东法院第三批仲裁司法审查典型案例(2026年6月17日发布)](https://www.gdcourts.gov.cn/gsxx/quanweifabu/anlihuicui/content/mpost_1843773.html);[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就仲裁程序相互协助保全的安排](https://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149552.html),公开案例1及保全安排1、3条:香港仲裁裁决前行为保全的程序风险与协助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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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