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研究平顶山中院公开的郝某甲等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来自其2026年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第二案,非本所承办。公开材料交代了四人分工、刑期和罚金,但没有公布案号、裁判日期及完整量刑计算书,不能据此替另一案件承诺罚金数额。
同案四人的罚金不同,先把原判项读清
2024年初,四人商议制售减肥产品,分别参与采购销售、生产运输、生产及发货仓储。查扣产品经检测含西布曲明;公开审计销售额为568095.72元,另有已生产未销售产品货值1228480元。两组金额性质不同,不能为了试算罚金而自行合并成法院认定的销售金额。
法院认定四人均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情节特别严重。郝某甲被判十二年六个月、罚金100万元;郝某乙与郝某丙分别十一年六个月、各60万元;王某某八年、30万元。原文另载没收追缴的王某某违法所得15000元,该没收不是其罚金的另一种叫法。
二倍的一般规则,不能误读成每个人各乘一次
2021年两高危害食品安全刑事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这两类食品犯罪一般依法判处生产、销售金额二倍以上罚金;共同犯罪中,对各共同犯罪人合计判处的罚金一般应在生产、销售金额二倍以上。解释自2022年1月1日施行,本案公开的行为始于2024年,时点与该解释衔接。
因此,把同案每个人都按全案金额各算两倍,或者先算一笔罚金后平均分成四份,都不是条文给出的算法。条文中的“合计”和“一般”须同时保留。刑法第五十二条还要求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不能把一般标准改写为不问情节的绝对定额。
公开数字可用于核对,却不能补出未披露的基数
四笔公布罚金相加为250万元,仅是原判项的算术汇总。公开摘要没有解释罚金计算时怎样处理未售货值、各人参与范围及全部量刑情节,不能反过来宣称法院以某一个自拟算式得出结果,更不能用罚金除以二倒推实际销售额。
本案四人罚金不同,也不能据此编定谁是主犯、谁是从犯,或断言低罚金者只是雇员、不明知产品有毒。公开事实是法院认定四人均明知并实施相应行为,个别化量刑的完整证据尚未披露。把未知原因留空,比用岗位名称替代证据更符合案例研究边界。
家属核对材料时,把三张数额表分开
重庆总站服务范围内就异地同类案件咨询,可将生产销售金额、未售产品货值、个人违法所得分别列明来源,再另列每名被告的指控行为与判项。审计、库存、订单及资金往来只能通过合法途径取得,争议应具体指出重复计入或归属不清的环节,不能为争取从宽统一编造分工。
最终应形成能够逐项核查的数额及个人情节意见,而非按他案罚金比例作保证。罚金、追缴没收、民事赔偿各有依据,缴纳其中一项也不当然抵销其他责任;本文不推定该案另有未公开的赔偿或执行结果。
公开来源:[平顶山中院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第二案](https://pdszy.hncourt.gov.cn/public/detail.php?id=15792)。法律依据:[两高危害食品安全刑事解释第二十一、二十六条](https://www.spp.gov.cn/spp/xwfbh/wsfbt/202112/t20211231_540581.shtml)、[刑法第五十二条](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09/c5212248/content.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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