肺癌病理标本并非本人,门某为何收监且十个月不计刑期

已经取得法院暂予监外执行决定,并不表示病情真实性从此不能核查。最高检公布的门某监督案中,病历记载肺腺癌,但本人血样与肺组织病理标本的DNA不一致。法院最终收监,并将监外执行的十个月不计入执行刑期。

内容信息

案件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公开案例研究;供总站读者参考
案号
公开来源未披露
审理机关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案件状态
公开案例研究(非本所承办)
业务领域
刑事辩护

已经取得法院暂予监外执行决定,并不表示病情真实性从此不能核查。最高检公布的门某监督案中,病历记载肺腺癌,但本人血样与肺组织病理标本的DNA不一致。法院最终收监,并将监外执行的十个月不计入执行刑期。分析关键在检材来源和非法取得资格,而非凭某种癌症名称概括所有患者的处理。

原先诊断如何进入法院决定

门某于二〇二三年七月三十一日被沈阳市和平区法院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十万元。判决生效后,他以患肺腺癌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法院委托医院诊断,诊断书记载肿瘤细胞及肺穿刺腺癌,属于非临床治愈期恶性肿瘤。

二〇二四年二月七日,法院作出暂予监外执行决定,门某开始在居住地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公开材料已经披露正式决定,并非仅家属递交病历阶段;但该决定仍以法定条件和真实证据为基础。

疑点需要专业核实,不能只凭外观认定装病

检察机关发现,门某五个月前同院双肺CT未见异常,短期病情演变及部分指标有疑点;被诊断后原本规律化疗,申请获准后却停止化疗。这些属于进一步核查线索,不应单独当作所有类似患者造假的证明。

办案人员调取全部诊疗档案并由法医分析,后将新提取血样与确诊时肺组织病理标本委托鉴定。DNA比对确认二者并非同一人,直接触及用于确诊的标本来源。病理报告形式存在,与其是否确实反映申请人病情,是两项必须联系审查的事实。

收监与不计刑期,是本案分别明确的结果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检察机关发出纠正不当决定意见;同年十二月六日,和平区法院决定收监,当日收押,监外执行十个月不计入刑期。刑诉法第二百六十八条规定,发现不符合条件等情形应及时收监;不符合条件者通过贿赂等非法手段取得监外执行,监外期间不计刑期。

不能据此说所有病情好转后收监者,既往合法监外执行时间都被扣除。原本条件成立后来消失,与以非法手段获得资格不同;本案不计十个月也不是额外宣判十个月有期徒刑。

对异常病历的合法回应,要保留原始资料

当事人应如实提交连续诊疗、检查和治疗资料,发现身份、检材或报告错误,应向出具机构及办案机关说明并依法核实,不能自行修改报告、借用他人标本或安排不真实就诊。律师可以围绕诊断来源、复查、决定及刑期计算提出有证据的意见,不能替代医生诊断或法院决定。

相关帮助伪造证据线索于二〇二五年五月被公安立案侦查,公开材料未披露后续有罪判决,不能写成相关人员已经获刑。本文依据最高检官方案例分析,非本所承办;公开来源未披露具体裁判案号,也未披露据以自行重算全部最终刑期的完整材料。

官方来源:最高检刑罚变更执行监督典型案例第一件:https://www.spp.gov.cn/spp/xwfbh/dxal/202509/t20250926_707559.shtml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二百六十八条:https://www.spp.gov.cn/zdgz/201810/t20181027_396818.s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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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