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刑期间又收到一份数罪并罚判决,首次减刑是否必须从这份新判决重新等待?最高检陈某减刑监督案即检例第二百四十五号,处理的是原判前已经立案、本人一直如实供述,但因等待关联案件而未一并审理的特定情况。其结论不能扩大为所有漏罪或服刑后新罪都采用原起点。
两份判决之间,未结案件早已被掌握
陈某原系四川广元公安机关警务人员,二〇一九年六月被留置。二〇二〇年九月,广元市利州区法院以徇私枉法罪判处五年六个月,二审维持,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交付金堂监狱执行。
其涉嫌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案件,公安机关在二〇二〇年八月九日已经立案,早于第一份判决宣告。因需要等待关联人员的案件裁判,未与前案合并审理。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三十日,旺苍县法院就该罪判处三年,与前罪并罚决定执行八年。
审查起点,不能抹掉此前真实改造期间
二〇二三年十月,监狱报请减刑。检察机关调取执行通知、入监及考核教育记录,并核原案立案、供述和未并案的具体原因。核实结果表明,其他犯罪在原判前已被掌握,陈某一直如实供述,入监后不存在阻碍诉讼的情形,且有认罪悔罪、遵守监规和接受教育劳动等表现。
指导案例因此指出,这类入监前未结案件在执行期间另判并罚的,首次减刑起始时间应从原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等待关联案件的审理安排,不应直接使此前符合法律评价的改造期间归零。
起点满足,仍须审查从严条件与具体表现
公开材料援引二〇一六年减刑假释规定第六、七条。第六条的一般起始规则,与第七条对职务犯罪、涉黑等特定罪犯的从严要求,要结合适用。本案八年刑期对应执行二年以上方可减刑,不能只按普通不足十年刑期摘取较短等待期间。
检察机关于二〇二四年一月提出同意减刑意见,成都市中院于同年四月二十八日裁定减刑五个月,刑期止于二〇二七年一月三日。这是法院实际裁定,并非检察机关直接减刑,也不是凡满足二年都固定减五个月。
新案件要证明的是未并案原因,而非仅有旧案日期
可依法核对原判前是否已立案、何时掌握事实、本人供述是否真实、为何另案等待,以及入监后有无阻碍诉讼,再与交付执行和持续改造材料对应。只有第二份判决提到行为发生在以前,并不足以自动满足本指导案例的全部条件。
家属反映和律师协助不能替代执行机关提出建议、法院裁定的法定程序。本文依据检察机关公开指导案例分析,非本所承办;公开材料披露了相关法院、日期及裁定结果,但未披露具体裁判案号。实际办理时,应围绕起点、适用从严条款和真实悔改分别提出意见。
官方来源:陈某减刑监督案(检例第二百四十五号)全文:https://xzyl.jsjc.gov.cn/zt/dxal/202601/t20260119_1302865.shtml ;二〇一六年减刑假释规定:https://www.court.gov.cn/fabu/xiangqing/30621.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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