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案例研究。实际案件地区:重庆、安徽当事人;重庆一审。公开法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案号或官方编号:(2020)渝01民初1110号;(2022)最高法知民终2007号。
技术转让合同约定实际发明人应列在专利发明人首位,受让方申请专利时却将其他人列入,能否仅以专利登记已完成就拒绝处理?重庆一中院一审、最高人民法院二审的一起继电器电触头材料技术转让案,说明应当结合真实技术贡献、合同约定与实际履行,而不能只看最后由谁提交专利申请。
这起公开案例怎样形成争议
官方公布的一审为(2020)渝01民初1110号,二审为(2022)最高法知民终2007号。技术提供方与受让方等签订转让合同,约定受让方将相应技术申请专利时,应将马某甲列为第一发明人。履行中,马某甲提交了工艺流程、配方和技术参数等资料,受让方关联主体后来取得的专利未列其姓名。
法院比较了合同转让技术与专利权利要求中具有创造性的技术特征,结合受让方未能提供相应自主研发证据等情况,认定应履行相应署名约定,并由专利权人办理变更申请手续。该结果不是只因合同上写过姓名,而不问真实发明贡献。
发明人身份不能当作一般商业利益任意出售
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的财产归属,与真实发明人依法享有的署名权益是不同事项。出资、管理项目、提供一般性协助,不当然使相关人员成为发明人;同样,转让技术的财产权益,也不当然抹去真实发明人的贡献。不能为了客户关系或公司内部奖励,随意约定让没有实质贡献的人挂名。
在存在真实发明贡献的基础上,合同关于署名及排序的安排仍应具体审查。本案围绕的是转让技术与后来申请专利之间的关联,不是只要交过技术费或拥有企业股权,就可要求自己列为第一发明人。
技术贡献最好能对应到具体特征
准备类似争议时,可以整理带时间的研发资料、实验和设计记录、技术交付邮件、合同版本及后续专利文本,说明自己贡献对应哪些具有创造性的内容。只有一份笼统写着提供咨询的付款凭据,未必足以证明实际完成了何项发明。
受让方主张专利是在交付后独立研发形成,也应围绕具体差异、研发记录和技术内容说明,而不是仅用专利名称不同来否认关联。不同技术可能使用相似名称,相同技术也可能以不同名称申请,判断需要材料和专业比对支撑。
请求对象与履行方式也要对应
合同签约主体、实际使用技术的主体和专利登记权人可能并不完全相同。应核对谁承担约定义务、谁实际申请取得权利、谁能配合办理变更,不能只把所有关联公司列在一起便认为已经解决履行问题。
公开案中,对实际专利权人的变更申请义务有明确安排;其他案件仍需依据自己的合同和事实提出请求。对当地技术合作方,较可行的做法是在交付时同时明确成果范围、真实人员贡献与申请协作程序,出现争议后则分别整理身份确认、合同履行和变更手续,避免用一次简单的金钱退款替代全部署名问题。
公开来源:https://ipc.court.gov.cn/zh-cn/news/view-440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