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案例研究。实际案件地区:重庆。公开法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案号或官方编号:(2022)渝01民初3550号;(2024)渝民终342号。
重庆知识产权法庭公开的房屋信息管理系统及客户名单商业秘密案中,一名曾高价转让公司的创始人,离职后成立竞争公司并使用原公司的源代码和客户资料。重庆一中院作出停止侵害及赔偿判决,重庆高院二审维持。这个案例值得分析的,是不同秘密、参与者和责任条件怎样分开证明,而不是把创始人离职或客户流动一概认定为侵权。
公开案件的关键事实有哪些
官方记载的一审案号为(2022)渝01民初3550号,二审为(2024)渝民终342号。案件涉及房屋信息系统源代码以及客户名单,相关人员签有保密协议。行政查处取得的电脑、代码管理网站和云服务器等资料,与权利人主张的秘密点进行了比对,部分原客户转为新公司的客户。
这些具体事实支持法院识别接触、获取和使用过程。它们并不意味着两套系统功能近似,就足以证明代码被复制;也不意味着某个客户曾与前雇主交易,其以后的一切商业接触便永远归前雇主控制。
技术秘密与经营秘密需要各自落实
源代码属于哪一版本、主张保护的具体内容是什么、非公开性和保密措施有哪些,应有可核对的说明。客户名单则要结合具体内容和形成维护情况判断,不能只交一张公开企业名称表便要求保护所有市场机会。
本案的代码和数据获取记录,与相关人员工作职责及保密约定相互衔接。企业准备类似争议时,应依法固定有权接触的系统日志和交接记录,而不是随意获取员工无关私人设备数据。对方也可以针对秘密范围、公开来源和实际使用提出具体证据,不能只以自己参与过公司创建就主张所有信息可带走。
惩罚性赔偿与每个人的责任并非一项判断
公开裁判认为,相关人员高价转让公司后又将原秘密嫁接至竞争公司,恶意和情节达到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条件。本案中法院适用五倍,并不说明任何保密违约都自动按五倍赔偿,更不等于将原告全部诉求金额直接乘以五。
官方公布的判项中,两名主要责任主体承担的经济损失与合理开支,与另一被告在特定范围承担的责任并不相同。准备请求时,仍须分别说明各主体参与的行为、主观状态、造成的损失或获利,以及计算基础,不以存在共同任职经历就让所有人对全部金额担责。
今天处理同类行为,应核对现行法与行为时点
本案发生和裁判均有其时间背景。2025年修订、同年10月15日起施行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对故意侵犯商业秘密且情节严重的惩罚性赔偿另有现行规定。处理今天的争议,应核对行为发生和持续期间及适用规则,不能把公开案例中的历史条号直接写成现行条号。
对重庆及其他地区的经营者,更实际的准备是形成秘密点、保密措施、接触使用链和损失依据四组材料,再区分停止侵害、赔偿及合理支出的请求。该案是公开裁判研究材料,不是本所承办业绩,也不能用其结果向客户保证同类纠纷必然得到相同倍数或金额。
公开来源:https://ipc.court.gov.cn/zh-cn/news/view-440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