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千七百六十只红耳彩龟入境,易某华案怎样分别证明物种、情节与认识

海关查到外来动物,不能只用“没有申报”一句话完成刑事判断。最高法刊载的易某华案,分别处理物种认定、情节严重及本人认识,最终判处九个月有期徒刑、罚金十万元。本文为官方公开案例研究,非本所承办,依据参考案例材料及解读,未取得原判全文。

内容信息

案件地区
公开来源未披露案件地区公开案例研究;供总站读者参考
案号
(2024)粤04刑初98号
审理机关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件状态
公开案例研究(非本所承办)
业务领域
刑事辩护

海关查到外来动物,不能只用“没有申报”一句话完成刑事判断。最高法刊载的易某华案,分别处理物种认定、情节严重及本人认识,最终判处九个月有期徒刑、罚金十万元。本文为官方公开案例研究,非本所承办,依据参考案例材料及解读,未取得原判全文。

物种鉴定与名录身份是具体证明事项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一日,易某华驾驶粤澳两地牌照汽车,经港珠澳大桥珠海公路口岸入境,未向海关申报,也不能出具有效检疫审批证明。检查查获动物后,经鉴定,其中一千七百六十只为红耳彩龟,参考总价八万八千元。

公开裁判理由确认该物种列入重点管理外来入侵物种名录。它没有把所有境外动物或所有外来物种都认作本罪对象。核实物种的鉴定依据、规范所称对象及行为发生时间,是不同于核对货物名称的工作;不能仅凭市场俗称或外观直接定性。

不知道列入名录,不等于本案没有犯罪故意

易某华供称不知道红耳彩龟列入名录,但同时明确供称,过境前知道车上有大量红耳彩龟,且入境会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法院结合这些事实认定犯罪故意,而非只从数量反推认识。

这项判断不能扩张成“运输者一律明知”,也不能改成只要声称不懂名录便当然排除故意。供述具体内容、行为时认识与其他证据应相互核对,不将对物种事实的认识和对法规名称的熟悉程度混为一谈。

数量、价值与风险共同进入具体裁判

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之一仍要求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引进等行为以及情节严重。该案把一千七百六十只、八万八千元和生态风险放在具体事实中评价;参考案例提示结合种类、数量、价值、次数、违法所得、生态区位及危害后果综合判断。不能将其中一个数字改写为所有物种统一的起刑线。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二四年九月十八日作出判决,案号为(2024)粤04刑初98号;宣判后没有上诉、抗诉,判决生效。九个月是本案结果,不是后来相似案件的保证。核查时应分别保存物种鉴定、当时适用的名录及审批、本人认识和数量价值资料,通过合法程序提出异议,不补造检疫或来源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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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