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儿成立公司、对外供应钢材并实际取得利润,能否仅凭交易确实发生就排除受贿?王某某案的关键,是供货机会和利润背后由谁提供资源、实际经营和承担风险。本文依据两高公开典型材料研究,非本所承办,未取得原判全文。
钢材确实交易,不代表收益具有独立市场基础
王某某曾任事业单位某贸易中心党委书记、主任。二〇一一年至二〇一二年,他利用职务便利,为某建筑工程公司及其下属公司承揽工程提供帮助。对方为感谢帮助,与其商议为女儿成立中某商贸公司提供场所、资本、启动费用及财务人员。
该商贸公司原本不符合供应商名录基本条件,仍被安排进入供货环节。公开审查起诉材料记载,生产商介绍、经营人员安排以及供应、运输、质检、售后等实质工作均由其他企业承担,商贸公司不开展实质经营,也不承担相应经营风险。二〇一三年七月至二〇二二年七月,借该安排获利一千一百五十五万元。
这不是把所有亲属经营、供应商介绍或正常贸易利润都认作贿赂。须把获取机会的职务对价、资源来源、真实劳动和风险承担联系起来,不能只证明开过发票便停止判断,也不能只因家属经商就推定有罪。
一千一百五十五万元,与公开受贿事实的一千九百三十一万元不同
检方认为,双方合意输送的是钢材买卖差价利润,公开材料据商贸公司的实际获利认定该部分受贿数额。它并非将整个钢材销售收入算成王某某所得,也没有将所有供应商的经营规模归入。
公开受贿事实记载收受财物共计一千九百三十一万元,另有利用影响力受贿事实略;相关事实只对其中部分作了展开。不能再把已包含的利润叠加一次,也不能从这个数额自行拆出未公开的各笔金额。
两项罪名和决定执行刑罚分别保留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三日,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十一年、罚金二百万元,以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判四年、罚金二十万元,决定执行十三年、罚金二百二十万元。法院同时评价立功、供述交代、认罪悔罪及部分赃款扣押等情节。王某某未上诉,判决生效;案号未披露。
研究类似材料,可分别核工程请托、供货资格、实际运营、利润结算和各人认识,而非只索取一份公司登记。上述刑期是该案整体结果,不是由利润数额单独推导的处罚公式;亲属或企业其他人员的责任亦不能由关系名称包办。
来源:两高二〇二六年十一月五日发布的新型、隐性职务犯罪典型案例一;历史裁判不冒称已适用后来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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