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罪案件分析:公司化团队中客服、财务和推广人员是否都构成共犯?

公司被查后,客服、财务、推广人员应分别审查明知形成时间、具体工作、共同故意和作用;入职日期不等于诈骗参与起点,个人提成也不等于应承担的诈骗数额。

诈骗罪案件分析:公司化团队中客服、财务和推广人员是否都构成共犯?

内容信息

适用范围
全国
内容类型
法律规则与案例分析
业务领域
刑事辩护、诈骗共同犯罪、员工涉案责任

公司涉嫌诈骗,不意味着工资表上的每个人都构成共犯。需要证明具体人员明知什么、与谁共同实施了什么、对骗取财物起到何种作用。另一方面,没有直接收款、只拿固定工资,也不足以当然排除责任。判断应落实到个人的工作记录和认识变化,不能用“整个公司有问题”代替个别证明。

下文设定一个分析场景:某咨询公司招收客服和财务人员,推广组引导客户进入投资群,群内展示的盈利记录可能虚假;部分员工只接触正常售后,另一些员工负责冒充客户、修改话术或处理被冻结的收款账户。这是用于解释规则的假设,不对应本所办理案件,也不能据此认定任何实际公司犯罪。

一、先识别诈骗业务,再判断员工是否加入共同犯罪

应先核实宣传内容是否虚假、客户为何付款、公司是否真实提供相应产品或服务,以及相关人员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经营亏损、收益未达到预期、服务水平差,与以虚构事实骗取财物的行为需要区分。混合经营的公司,还应将真实交易与涉嫌诈骗的业务分开,不能把全部营业收入直接作为诈骗金额。

《刑法》第二十五条要求共同故意犯罪。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普通诈骗罪并未规定单位犯罪,不能因为款项进入公司账户就只追究“公司”,也不能因公司登记合法而排除自然人责任。若涉及合同诈骗、非法集资等其他犯罪,应按相应构成重新分析,不能仅凭营销形式选罪名。依据:《刑法》共同犯罪、单位犯罪及诈骗罪条款。

二、同是客服、财务或推广,哪些工作细节会改变判断?

岗位需要核实的实际工作有区分意义的材料
客服与销售回答真实售后问题,还是明知无对应产品仍冒充专家、编造收益、安抚被骗客户继续转款完整通话、话术版本、培训内容、本人可见的投诉及回复记录
财务与出纳正常记账发薪,还是知悉骗款安排后分流资金、伪造业务用途、配合更换涉诈账户付款审批权限、账户控制记录、原始凭证、异常通知及处理指令
推广与技术制作一般宣传页面,还是共同设计虚假盈利界面、假客户互动、精准诱导付款流程需求单、页面历史版本、代码提交、群管理权限、结算方式
组长与主管仅汇总考勤,还是制定骗术、分配目标、培训并监督实施诈骗任务分配、奖惩记录、会议资料、成员证言与实际操作记录

这些事实应相互印证。例如,系统显示某员工有查看权限,不等于他实际看到每一条投诉;但已读记录、本人回复和后续指令,可能反映其具体认知。固定底薪不是无罪凭证,高提成也不能单独证明共同故意,要说明报酬所对应的业务和行为。

三、把“什么时候知道”放到工作时间线上

建议按入职、培训、首次实际操作、首次接触异常事实、后续继续参与或退出五个节点整理材料。入职时看见营业执照、普通招聘信息,与后来被明确告知盈利图片是伪造的,是不同阶段。不能以事后查明整个业务虚假,反推新员工入职当天就全部知情;也不能以最初受招聘信息蒙骗,忽略后来明知后仍积极实施的行为。

异常信息需要写具体:客户普通抱怨服务慢,与客户提交付款凭证并指认承诺根本不存在,证明意义不同。员工是否向上级核实、得到何种答复、是否继续使用明知虚假的话术,都要留在同一条时间线上。离职并不当然消除此前责任,但真实退出时间会影响参与范围;不要以删除群聊、补签辞职书来替代原始记录。

四、没有直接骗客户,会被认定为诈骗帮助犯吗?

分工犯罪不要求每个人都亲自说出欺骗性话语。明知具体骗局并与实施者配合,负责关键支持也可能成立共同犯罪。但一般业务往来、认识模糊的网络帮助与共同诈骗,仍要分别证明,不能把所有外包服务都纳入同一结论。

最高人民法院2025年发布的翟某可案解读中,行为人提供话务支持,但对后续诈骗缺乏共同故意、未深入参与,结合其作用等认定帮信罪。该案提示应审查实际认知和协作,而非仅凭拨打电话定诈骗共犯。来源:入库参考案例解读,编号2024-04-1-257-002。

2025年帮信案件意见第8条又明确,对为网络诈骗收购或组织、招募、介绍他人提供“两卡”等,事先通谋或者形成较为稳定配合关系的,按相关共同犯罪处理。适用时仍须结合具体行为与主观认识,不能把“在同一公司任职时间长”直接等同稳定犯罪配合。依据:法发〔2025〕12号。有关明知证明可参阅帮信案件中的明知与证据审查。

五、涉案金额与主从犯,不能只按提成或职位确定

对共同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的人员,2016年相关意见规定,应对参与期间该诈骗团伙实施的全部诈骗行为承担责任;其中“参与期间”从着手实施诈骗行为开始起算。它不是工资入账日、签劳动合同日,也不是机械地将全公司历年流水全部计入。应核实属于哪个共同犯罪团伙、实际实施期间及各笔被骗款证据。依据:2016年电信网络诈骗意见第四部分。

金额核对至少分列客户被骗款、员工个人获利、公司账户流转三张明细。个人只分得少量提成,不意味着仅按提成承担诈骗责任;账户在内部多次划转,也不能把同一笔被害款重复当作多笔诈骗所得。真实交易、不同团队和不同时段,应逐项说明纳入或排除的理由。

主犯看组织、领导或主要作用,从犯看次要、辅助作用。即使头衔是普通员工,在所参与环节起主要作用,也可能被认定为主犯;挂名组长是否真正管理,则要用证据检验。依法认定从犯后,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但不等于当然缓刑。分析方法见共同犯罪中主从犯作用的证明。

六、家属和涉案员工应准备一份能核对的个人材料

保留招聘页面、劳动合同、工资明细、工作账号对应关系和合法持有的原始工作资料;按时间列出本人接到的任务、能够接触的信息、提出的疑问及退出经过。公司电脑或服务器由他人控制的,可以说明存放位置和调取线索,不要擅自进入系统复制客户隐私或改变日志。

已经意识到违法,应停止继续参与并如实说明。不要统一口径、删除文件或者联系客户制作有利说法。主张没有共同故意,与在犯罪成立前提下主张从犯、较短参与时间,是不同层次的意见,应分别指向证据。仅以受雇、服从领导证明“胁从”也不充分,真实的暴力、威胁及其影响需要具体核实。最终判断必须回到个人行为、认识和作用,而不是由岗位名称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