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已经认罪,辩护律师仍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无罪意见。是否采纳,应由法院审查全案证据后决定。需要同时讲清的是:律师提出无罪辩护、被告人本人撤回认罪认罚、法院转换审理程序,是彼此相关但并不相同的事项。不能说“签了就不能辩”,也不能保证“怎样辩都不影响原来的从宽安排”。
截至本文更新,相关制度应结合2026年修订的《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理解。新意见已明确废止2019年版本,并细化有效法律帮助、具结程序和异议处理。讨论具体案件时,须先核对发生争议的阶段、当事人的真实意见与已经形成的文书。
一、先看“认罪”究竟认了什么
当事人承认“钱转进了我的账户”,不一定等于承认该款属于被非法占有的单位财产;承认“按别人要求转过账”,也不自动解决是否明知、是否参与共同犯罪等问题。行为事实、主观认识、法律评价需要分开审查。
普通讯问笔录中的供述、表示愿意接受处罚、在审查起诉阶段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法律意义和形成程序也有差异。不要只听家属转述“他已经全认了”,就跳过原文核对。应当看到其承认的时间、金额、行为、具体认识,以及对有争议部分作过什么解释。
如果只是对金额中某几笔重复计算提出异议,与否认全部犯罪事实不同;认为应适用另一罪名,与主张行为完全不构成犯罪也不同。2026年指导意见对承认主要事实而对个别情节有异议,以及对行为性质辩解但接受司法机关认定等情况作了区分,应据实际表达判断,不能把任何异议一律称作翻供。
二、认罪不能代替证据,也不能降低定罪标准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要求重证据、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而没有其他证据,不能认定有罪并处以刑罚;没有供述,但其他证据达到法定要求的,也可以认定有罪。2026年指导意见继续明确,不得因当事人认罪而降低证据要求和证明标准。
无罪审查并非简单寻找一处笔录错误,而是检查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事项是否获得确实、充分的证明。例如,争议在行为人身份时,要核实账户实名者与实际操作人;争议在资金性质时,要核实合同、财务往来与权属;争议在共同故意时,要核实联络、分工和知情时间,不能只以“认识主犯”替代证明。
同一份供述被多份材料转述,不等于出现多个独立证据来源。先前已经作出的认罪陈述仍需与客观材料核对;后来改变说法,也不能使先前供述自动从案卷中消失。对于电子记录的核验,可参见聊天截图与原始电子数据的审查。
三、无罪理由要说明缺在哪个环节
| 争议类型 | 核对方向 | 意见应说明什么 |
|---|---|---|
| 行为并非本人实施 | 操作设备、时间地点、实际控制、识别资料 | 哪些证据不能把被告人与具体行为联系起来 |
| 构成要件不满足 | 主体身份、财产归属、行为方式、主观认识 | 承认的事实为什么仍不足以成立指控罪名 |
| 证据不足 | 证据来源、矛盾解释、替代可能、相互印证 | 哪项关键事实未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要求 |
| 存在阻却或免责事由 | 相关行为经过及法定条件 | 依据何种规则、需要哪些事实支持 |
辩护意见应对应卷页、原始材料及法律依据,而不是只写“被告人文化程度低,所以不能定罪”。理解能力可能影响供述和具结的审查,但不能单独推出实体无罪。认定“证据有疑点”后,还需说明疑点是否关联定罪关键,以及其他证据能否解决。
对证据的全面梳理可以形成“控方认定—支持证据—反向证据—待查事项”的工作表。具体方法参见刑事阅卷与证据矛盾分析。有利和不利材料都应纳入,不能只摘录对自己有利的一句。
四、如何检查认罪认罚是否自愿、真实、合法
不能仅凭具结书上有签名,就跳过实际形成过程。需要核对当事人当时是否具有正常的认知与精神状态,是否理解指控、量刑建议及程序后果,是否获得有效法律帮助,有没有暴力、威胁、引诱等影响真实意愿的情况。
例如,当事人称“我以为签字只是确认听到了建议”,就应核对权利告知、具结内容、听取意见记录和同步录音录像,而不宜直接接受或直接否定这句话。2026年意见要求检察机关就量刑建议、程序适用等听取意见、签署具结书时同步录音录像并归档,法院需要查阅时应予提供。
存在非法取证线索的,应依法提出具体申请,说明人员、时间、地点、方式及可核查材料。被认为不自愿的具结,与某份供述是否应作为非法证据排除,需要分别审查;更不能把“撤回认罪认罚”理解为全部原有证据一律失效。
五、已有律师时,不能只绕过去找人见证签字
2026年意见明确,已有辩护人的认罪认罚案件,应由辩护人在场见证具结,严禁绕开辩护人安排值班律师代为见证。签署前还应为律师提出意见留出必要时间;拟适用普通程序、简易程序的案件,分别有至少提前五日、三日告知的要求。应结合程序建议和告知记录核对,而非把该时间写成所有案件统一的签字等待期。
值班律师见证后又委托辩护人的,审查起诉阶段应听取本人及辩护人意见。本人继续认可原具结书的,可继续有效;继续认罪认罚但对量刑建议、程序适用提出异议的,应依新意见在听取意见、达成一致后由辩护人在场重新具结。到了审判阶段才更换律师,并不当然让原具结书作废。
律师与当事人意见不同,应充分沟通分歧在哪里、依据是什么及可能的程序后果。不能以“独立辩护”为由完全不解释,也不能让家属为了追求某种结果替本人承认不真实事实。
六、律师作无罪辩护,会发生哪些程序变化
2026年意见第五十五项明确:法院适用速裁程序时,出现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等情形,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转换程序是为了有条件调查和辩论争点,本身并不是法院已认定无罪,也不等于因行使辩护权受到处罚。
当事人本人是否仍认罪认罚,必须单独查明。律师基于现有证据提出法律意见,不能仅凭这一点就代替本人作出“反悔”的意思表示;但若本人否认指控主要事实、不再认罪认罚,则应按相应阶段审查具结书及从宽安排。对辩护人提出的异议,机关应依规定听取、记录和审查。
如果分歧只是量刑建议遗漏从犯、自首等情节,应先准确表达为量刑异议并提交依据,避免把所有不同意见都混称无罪辩护。法院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被告人、辩护人提出的异议有理有据时,也有依法调整、审查和裁判的程序。
七、改变意见前,应把从宽影响与无罪依据一起评估
新意见规定,具结后反悔、不再认罪等情形会涉及具结书失效及从宽量刑建议的处理。是否最终有罪、怎样量刑,仍要回到证据与法律;不能承诺“不认了也一定保留原建议”,更不能用这种不确定性要求当事人承认没有实施的犯罪。
已经一审判决的,签署具结书并不剥夺上诉权,但二审会审查上诉理由及认罪认罚情况。是否存在检察机关抗诉、适用何种程序规则、主张是证据不足还是量刑不当,都应具体分析。不要仅因他人一句“上诉肯定加刑”放弃核实,也不能宣称上诉在任何情形下都没有量刑风险。
当事人与律师可以先完成一次针对性的核对:原供述与具结原文、全部关键证据、签字时的告知与帮助记录、当前最主要的实体争点,以及拟提出意见的程序后果。讨论应以本人真实意愿为基础,避免在没有完整阅卷的情况下频繁改变主张。
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一条和2026年修订的《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本文讨论审查方法,不以认罪与否预测个案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