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明确是谁在什么阶段听到了什么
刑事案件准备通知证人出庭,发现其一直坐在旁听席,不能只让证人换个座位便结束核查。先确认是否确为本案待作证人员、进入法庭时间、听到了哪段调查,以及这些内容是否涉及其拟证明的事实。普通旁听者后来被发现掌握线索,与早已列入证人名单的人一直旁听,形成过程也应如实记录。
重庆家属发现这一情况,可及时把人员、时间和对应证据环节告知辩护律师,由律师依法向法庭提出,不在庭外组织其他证人讨论应怎样回答。公开审理并不意味着承担作证任务的人可以先听完别人怎样说,再决定自己的陈述。
分别发问与不得旁听有明确规则
2021年刑诉法解释第二百六十四条要求向证人、调查人员、侦查人员分别发问;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相关作证或发表意见人员不得旁听本案审理,完成后应被告知退庭。规则保护的是各人陈述的独立形成,既适用于控方申请的人员,也不能因证言有利于被告而忽略。
这与侦查阶段是否个别询问不同。庭前询问原本分别进行,不能据此证明庭审旁听没有影响;反过来,发现庭审安排问题,也不能倒推此前所有询问笔录都经过串通。
提出异议要落到可能受影响的具体内容
可比较证人原有陈述与旁听后的新增细节:是否突然采用前一证人的特定说法,是否补上本人原来无法感知的时间,是否把听来的内容说成自己看见。文字相同只是线索,不能单独证明故意作伪。法庭还需查其原有记忆、信息来源及其他证据。
律师可请求将异议和法庭处理记入笔录,询问证人旁听范围,并就关键变化申请核查相关记录。若需要调取庭审录音录像,应说明具体时段和用途,依程序办理;家属不能自行在法庭偷拍作为替代。
不能把违反安排直接缩写成全案证据作废
不得旁听的要求应执行,但第二百六十五条没有写成只要曾旁听,全部证言一律排除。能否作为定案根据及证明力,应结合其他证据规则、真实性和对定罪量刑的影响判断。对缺乏独立来源的新增部分,可以提出针对性异议,避免只写一句证人不可信。
如果关键事实只能依赖受到明显污染的陈述,又无法通过其他证据核实,就需要认真评价证明是否达到法定标准。与该问题无关且有可靠依据的事实,也不应未经分析一并否定。
开庭前可把人员安排核对成清单
有作证任务的家属应事先说明身份,按法庭安排候场,不先进入旁听区;作证完成后依指示退庭。律师准备出庭申请时可标明人员、待证事实和需要分别询问的事项。形成的材料应是候场情况说明、争议内容对照及具体核查申请,使问题能够被审查,而不是让证人重新背一份统一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