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卷中的聊天记录、监控或电子账单无法正常打开,应先分辨是阅卷副本损坏、缺少读取环境,还是取证材料本身存在缺失。打不开不当然意味着证据无效,能够播放也不当然说明来源、完整性和真实性已经得到证明。辩护意见应明确技术障碍对应的事实争点。
先记录无法读取的具体情况
保留收到的介质、文件目录、交接记录和异常提示,不擅自覆盖、修复或转换唯一副本。记录文件名、所在目录、大小、报错内容和使用的读取方式,区分完全缺失、加密无法读取、时间轴跳段和部分文件损坏。涉及专用播放器的,应依法申请提供可核对的读取条件。
| 事项 | 应保存的材料 | 要回答的问题 |
|---|---|---|
| 介质与文件 | 移送清单、文件目录、封存及交接材料 | 收到的副本是否对应已移送证据 |
| 提取与复制 | 提取笔录、制作过程、校验记录 | 如何从原始设备形成现有文件 |
| 展示与引用 | 卷内截图、笔录引用的内容和时间点 | 文字描述能否在完整数据中复核 |
不把技术一致性当成全部真实性
有校验记录,可用于核对相应复制和保管环节,但还需要看原始来源、采集方式、账号或设备与人员的关系。即使副本之间一致,也不能仅凭一致就断定聊天账号必然由被告人使用、转账备注必然对应指控事实。相反,原始设备无法随案移送,也不能不审查其他依法固定数据的材料就一概排除。
例如笔录写明从某手机提取一段视频,而卷内仅有截取截图,应列明截图涉及的时间、欲证明的事实,以及缺少完整视频对核查前后语境的影响。异议应落到有无删改、时间是否连续、展示内容是否超出提取范围等事项,而不只写电子证据不真实。
通过程序补充核验,而非自行改造证据
辩护人可依法提出调阅、复制有关材料或调查取证申请,说明需要核对的文件、证明目的及其与案件事实的关系。对采集过程、保管链条或专门性问题存在争议的,应结合案卷具体提出核查或鉴定等申请。是否需要排除、补正或作出合理解释,应依相应法律规定审查。
当事人或家属掌握原始聊天、设备购买记录、账号使用线索时,应合法保存并交由辩护人评估提交方式。不要为对齐卷内截图而删改自己的记录,也不要把涉案数据随意上传到公开在线转换网站,以免破坏原有状态或泄露信息。必要技术协助的范围和数据接触权限应事先明确。
形成一份可以回应的书面清单
每个争点列出证据名称及卷页、当前可读取情况、缺少的材料、具体核验问题和希望采取的措施。能够验证的部分和仍然存在疑问的部分分别说明;对无关大量数据的笼统调取要求,也应缩小到案件所需范围。
委托报价可区分阅卷初步核查、电子数据专项意见、技术人员协助和出庭质证。律师的法律审查不能替代计算机取证机构的专门工作,技术报告也不能替代法庭对证据证明力的综合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