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到某刑事案件的鉴定疑点,自己并非被害人、被告人或其他权益受影响者,也可以向有关机关提供真实线索。但有线索需要核查,与本人已经取得司法鉴定执业投诉人的程序地位,是两件事。不能把普通举报改名为投诉,便要求所有投诉受理、通知和办理期限一并适用。
第三十四条作了有范围的衔接
《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三条要求,投诉人认为鉴定违法违规侵犯其合法权益,并与鉴定事项有利害关系。是否存在这种关系,要看鉴定事项对本人权利的实际联系,不只看谁付款、谁在委托书上签名;刑事被害人没有亲自委托鉴定,也不能因此直接被排除。
对没有利害关系者举报,第三十四条要求参照第十八至二十四条处理。这一段包括调查、调阅案卷、有关人员配合、终止、停止持续违法和分类处理等内容,并没有写成整部投诉办法全部照搬。
因此,不能只凭一份举报邮寄签收,就认定已经形成第十七条意义上的投诉受理决定,也不能不核身份和事项便机械套用第二十五条的六十日。反过来,有限参照不等于机关可以把真实违法线索一律丢弃;具体收到什么、依法由谁处理,仍应查清并履行相应职责。
先说明利益联系,或者清楚作为举报提交
本人确实受该鉴定影响的,可写明对应案件、鉴定事项、权利受影响的具体方式和证明,不把所有人只分成委托人与无关人。仅从新闻得知问题的,应明确哪些是可核线索、哪些只是疑问,不冒充当事人获取案卷。
材料宜指出机构、人员、具体执业行为及原始出处,区分资格、收费、程序违规与对专业结论的普通不满。办法针对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的机构和鉴定人,不能见到一份公安机关内部检验报告,就不核管理体系而一律按该办法投诉。
反馈争议要对应实际程序
可保存提交内容、接收记录、转办或调查回复,并请求说明事项性质及处理机关。需要维护本人刑事诉讼权利的,仍应依法向办案机关提出相应意见,不能认为有人举报便自动暂停原案。
这类核查的成果应是利害关系、线索内容和程序依据三项对应说明。它既防止真正当事人被错误当成无关者,也避免把举报调查与本人有权获得的具体诉讼救济混成一个请求。
依据:司法部令第144号第二、三、十八至二十四、三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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