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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合议庭按多数决定,少数意见可以不记入评议笔录吗

合议庭作决定时存在不同意见,不表示必须等到人人同意才有裁判,也不表示少数意见可以被抹去。刑诉解释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意见分歧应按多数意见作决定,但少数意见应记入笔录。法定决定方式和完整保留意见,是并行要求。

成员应独立发表意见并说明理由,不能由一人先写成所有人意见一致,再让实际不同意者仅补签名。评议笔录应由合议庭组成人员审阅确认无误后签名,记录所反映的真实过程,不应靠事后统一说法弥补。

但记载少数,不等于少数具有否决权,也不表示当事人可以要求直接采用对自己有利的那一意见。多数决定的适用仍应符合该条及其他审判规则,不按网络支持人数或者当事人希望的投票方式改变。

这与多人参加鉴定、报告应注明不同意见,又有区别。合议庭依法形成裁判决定有明确的多数规则;专业鉴定的证据价值,则不能仅靠人数替代科学论证。不能将一种活动的决定方法,整套移给另一种材料。

评议情况依法应当保密。内部意见应记录,并不意味着辩护方当然有权复制全部评议、审判委员会讨论记录。希望了解裁判根据,应围绕依法可取得的证据、庭审记录和裁判理由提出具体问题,不购买或诱使泄露内部资料。

若掌握真实程序疑点,可依合法途径说明涉及的组成、时间和已知依据,请有权机关核查;不能从最终结果不利倒推一定有人隐去少数意见。法律工作的成果应区分程序记录是否完整、决定如何形成和实体认定是否正确,既不把多数写成可以删记录,也不把分歧本身当成全案当然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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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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