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的住址、病史或生活影像确实来自真实生活,就一定与网络侮辱犯罪无关吗?真实与虚假,主要关系到是否捏造事实;是否以披露隐私等方式公然侮辱他人,还要另按行为和情节判断。二〇二三年网络暴力指导意见第三项,明确列有披露隐私的侮辱方式,并非所有侮辱都要求先编造一个假事件。
信息真伪与侮辱方式分两栏审查
先保存实际发布的完整内容,核是否能够识别具体人、公开到什么范围,怎样配文、编排和使用。为羞辱而公开私密资料,与向有权机关提交必要的举报证据,不能只因所用资料相同便视为相同行为。
信息确实存在,不能直接证明可以面向公众这样使用;信息涉及个人,也不自动证明发布已经属于公然侮辱。正常报道、依法监督及其他合理处理,应根据真实目的、必要范围和具体方式分别核,不能将一切隐私争议都刑事化。
仍须符合第二百四十六条的刑事条件
指导意见没有把披露隐私四字变成独立的无限罪名。是否具有公然侮辱行为、是否情节严重及本人认识,都须有证据。把民事侵权成立或者平台删帖,直接当成侮辱犯罪成立,仍是跳过证明。
同一事件如另有违法获取或提供个人信息等事实,也应按相应罪名分别核实,并依法判断行为关系。不能把所有可能罪名加成一张必然并罚清单,也不能因未满足某个个人信息数量标准,便认为其他侵害都无需审查。
当事人可分别整理资料原本状态、取得和使用范围、实际公开方式、受众与具体影响。主张是真实材料时,说明其真实性究竟能回应哪个争点;受到侵害时,也不为证明内容真实而再次全量公开。正确的成果应是一份真伪、使用方式和严重情节的分层意见,而不是以真或假一个字包办全部责任。
本文采用AI辅助整理,律师关联用于了解专业方向和咨询导航,不表示律师本人已逐篇人工审定。具体法律处理需结合完整材料及适用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