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报案时主动交付合同和交易记录,接收机关是否必须先向他开具调取证据通知书?公安刑事办案规定第一百七十条,直接要求对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提供的有关证据登记,制作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并由提供人签名、妥善保管。主动提供的接收手续,与第六十二条依法向单位、个人调取证据的通知,不是同一份文书。
接收清单对应实际交了什么
主动提供不等于可以不留下记录。应核材料名称、实际载体、数量和提交主体,避免只保留一份控告书签收记录,却说不清附交的原件和电子材料。必要时,接收机关可以拍照或者录音录像,不能让后来重新整理的附件目录取代当时实际交付情况。
提供人可将原件、复印件、导出文件分别标明,如实说明来源。没有取得完整原始材料的,写清限制与可供核查的线索,不将截取片段标成完整记录,也不为了符合预期认定而补写缺失内容。
正式调取另看通知的对象和范围
机关主动要求某单位在指定期间提供材料时,应依实际情形核第六十二条规定的批准、调取通知及证据范围、提供时限。不能以当事人先前自愿交过一页合同,就认为后来可以用同一接收记录覆盖对其他主体的全部调取。
反过来,未先收到调取通知,不等于当事人没有权利主动交材料;也不能仅凭一份主动提交清单,就宣布其他单位已经履行正式调取要求。材料形成、提供及接收,是相关但需分别对应的节点。
接受证据不等于已经立案或采信
受案回执、接受证据清单、立案决定和最终证据评价,各自说明不同事项。第一百七十一条关于受案回执的要求,不因另有证据清单而自动取消;收到材料也不表示机关已经认可其内容真实、已经达到立案或定罪条件。
实际整理可保留提交日期、接收单位、材料编号及后续补交记录。发现清单遗漏,应如实提出核对,不自行更换原件或涂改机关文书。依法说明接收缺口,目的是让证据去向能够追溯,不能据此承诺只要补齐一张清单就必定立案、追款或者排除对方全部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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