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实施伤害等犯罪,后来才产生取财意思,应核后续行为是否利用被害人尚有知觉但不能反抗、不敢反抗的处境。2005年两抢意见第八部分,对这种情况与被害人失去知觉、没有发觉等状态下的临时取财,分别衔接抢劫或盗窃,并与此前具体犯罪并罚。不能把所有先侵害后取财都自动当成同一种犯罪组合。
临时起意是需要证明的事实
何时形成取财意思,要联系行为前后沟通、实际过程及其他证据。不能只因财物最后才被拿走,就保证先前没有劫财计划;也不能把事后供述中的一句临时想到不加核验作为结论。
如果原先本就为取财而实施暴力,或者具有不同事实关系,应按其相应规则分析,不能为了选择较轻罪名把原来目的改写。此前犯罪是否成立及本人作用,也须独立查明,而不是先用名称预设全部罪责。
状态影响的是后续行为定性
对被害人是否尚有知觉、是否发觉取财、现实反抗能力及行为人利用的处境,应以现场、医疗及其他合法证据判断。无法正常反抗不等于一定失去知觉,记忆不完整也不能自动说明当时毫无意识。
意见还对实施故意杀人后临时拿走财物作有规定。实际伤害、死亡及取财过程不能靠结果反推全部先后关系;对不清楚的事实应标明待查,不让文章替代专业鉴定或事实认定。
分列前后两段证据,避免重复或遗漏
可以分别整理先前侵害、取财意思形成、被害人当时状态和后续取财,说明每名参与者的认识与行为。被害人陈述应保护其权益,不能要求其反复承受刺激来验证细节,也不以剪辑短片代替连续经过。
此处法律分类不提供选择侵害方式或时机的建议,更不是教人利用被害人意识状态规避罪名。已经发生的不同犯罪应依法完整评价,退赔、救助及其他有利事实另行提交,不以返还财物抹去先前人身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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