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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人涉嫌干扰诉讼犯罪,能否仍由原案侦查机关办理

辩护人受到涉嫌伪造证据、干扰作证等犯罪的指控,首先需要核查指控事实,也要核对由谁依法侦查。不能因为相关事情发生在原刑案办理过程中,就认为原承办机关可以顺理成章地把辩护人一并作为本机关新案对象。

法律专门设置了侦查机关的区分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禁止辩护人及其他任何人帮助隐匿、毁灭、伪造证据、串供以及威胁、引诱证人作伪证等干扰诉讼的行为。违反规定应依法追责;其中辩护人涉嫌犯罪的,应由办理其所承办案件的侦查机关以外的侦查机关办理。这不是简单更换一名讯问人员,核查对象是侦查机关本身。

这一安排不表示辩护人取得刑事责任豁免,也不意味着有人提出举报就已经证明犯罪。是否存在实际行为、主观认识以及相应犯罪的构成条件,应以合法证据判断,正常提出异议、核实矛盾和提交真实材料不能仅因不符合指控意见便直接等同妨害诉讼。

律师身份还涉及及时通知

本条同时规定,辩护人是律师的,应及时通知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或者所属律师协会。接到相关信息时,应核实通知对象、时间、所涉身份及实际办理机关,不把一条网上消息当作已完成法定通知。通知也不代替依法应履行的其他强制措施和权利告知程序。

这里讨论的是辩护人涉嫌犯罪的特别办理规则,不是所有与案件有关的人都可以援引的任意选机关权。也不能由家属自行宣布某一机关无权,进而拒绝所有合法通知或者破坏相关材料。

把程序请求写成可以查明的事实

可分别整理原案的侦查机关、接受辩护的时间和手续、新指控事项及现有文书,提出核查是否符合第四十四条的请求。原案辩护和新指控的辩护范围应清楚区分,避免让利害冲突或者手续中断影响其他当事人的权利。

对原始笔录、沟通及材料交接应合法保存,不为证明正当执业而删除不利记录或请证人统一说明。程序安排是否需要纠正与最终有无犯罪,是两层判断,不能承诺只要提出机关问题就必然撤案。

本文采用AI辅助整理,律师关联用于了解专业方向和咨询导航,不表示律师本人已逐篇人工审定。具体法律处理需结合完整材料及适用规则。

参考依据

本文所涉法条与办案规则应以现行有效版本及个案事实为准。可通过以下官方渠道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