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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水刑事律师:被扣押的手机和电脑何时可以申请返还?

手机、电脑被扣押后,可以依法提出返还或审查继续扣押必要性的请求,但不是只要设备属于自己、已经取保或者数据已经提取,就必须立即返还。需要核对设备与案件的关系、原始载体是否仍有取证和审理价值、财产权属,以及是否涉及违法所得、犯罪工具等应依法处理的事项。

彭水家属或设备权利人申请时,应先找到扣押文书、清单和实际办理机关,再分别说明“为什么应返还原物”与“如暂不能返还,是否可依法处理无关数据的必要使用需求”。本文聚焦刑事程序中的设备处理,不将行政扣押、民事执行查封的期限和规则混用。

一、先分清设备被扣押的理由,而不只问扣了多久

一种情况是设备可能存有与案件有关的聊天、交易、文件等电子数据;另一种情况是设备本身可能被认为与违法所得、犯罪工具或其他涉案财物有关;还可能需要核查真实所有人、使用人与取得来源。同一台设备可能同时涉及多个问题。

只有先明确用途,才能提出针对性理由。若争议仅在数据提取和原始载体保留,应围绕取证、验证及保存需要沟通;若设备本身的财产性质存在争议,单说“数据拷贝完了”并未回答设备是否应被追缴、没收或返还给他人。

取得扣押清单后,应核对物品名称、型号、数量、序列号或其他识别信息,查看是否包括手机卡、存储卡、电源等附件。清单表述过于笼统、实际物品不对应或副本未取得的,应及时向办案机关核实,并保存沟通记录。

二、“与案件无关的三日内返还”,从什么条件开始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对被查封、扣押等财物,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在三日以内解除相应措施并退还。关键是“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不能将它理解为所有扣押行为最多只能持续三天。

当事人提出设备与案件无关,应提供能够核验的事实,例如实际使用人、购置来源、使用期间与被查行为的关系。机关应依法审查,而不是由申请人单方面声明后就自动完成“查明”。已经有明确无关结论仍不处理的,则应结合记录依法提出具体请求。

该条也不同于其他事项“三日作出决定”的规定。申请递交日期、机关核查结论形成日期、返还决定与实际交付日期应分别记录,避免在催办或申诉中混淆起算依据。

三、电子数据已经提取,为什么原设备可能仍需保存

电子数据取证强调来源、完整性和可验证性,原始存储介质可能还关系到复核、鉴定、数据恢复或对提取过程的质疑。因此,一次导出聊天、截图或制作镜像,不自动意味着原手机、电脑已经没有证据价值。

申请可以要求依法审查:相关数据是否已完整固定,原始载体是否仍需用于后续检查、鉴定或法庭核实,有无不影响诉讼的替代处理方式。应围绕具体需要提出,不能要求机关放弃依法必要的证据保存。

2016年电子数据规定对扣押、封存原始存储介质及特定情况下提取数据等作出要求。能够在某些情况下不扣押原介质,不代表已经依法扣押的设备一律可以凭家属要求立即返还。是否继续保留,应结合当前证据和财物处理需要判断。

四、人在取保、案件不起诉或已经判决,影响是否相同

取保候审:只是对人的强制措施发生变化,案件可能继续办理,设备扣押并不随人被释放自动解除。应单独核对设备处理情况。

撤案、不起诉等处理:应进一步查看是否另有依法处理的财物事项,是否需要解除措施、退还合法财产,以及具体由谁办理。不能不看决定内容就认定所有被扣物都归当事人领取。

进入审判或判决生效:应核对设备是否随案移送、判决或附表如何处理、财物现在由谁保管。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要求依法对涉案财物作出处理,不能以“案子判完了”代替查看具体处理内容。

若被认定属于应返还被害人的合法财产,领取主体与被扣押时的持有人可能不同;若涉及依法追缴、没收等,则应根据证据和裁判处理。对权属或性质有异议,应及时提出而不是仅等待领取通知。

五、设备属于公司、配偶或其他人,怎样说明权利

购买人、付款人、登记人、实际使用人可能并不一致。可以提供购置合同、发票、付款记录、单位资产登记、借用交接及维修等资料,将序列号、设备型号与扣押清单连接起来。仅凭一张未能对应设备的购买截图,证明可能不完整。

例如公司电脑被员工使用,单位主张返还,应说明购置和配发经过、实际用途、是否仍需用于取证以及单位的授权申请手续。设备属于第三人不当然排除作为证据扣押的需要,但第三人的合法财产权益也应依法审查保护。

夫妻之间也不能只凭婚姻关系确定某台设备的具体权属与处理。对借用、共有或其他权利关系,应如实说明来源,不得在案发后倒签买卖、借用合同以改变财产性质。存在竞争权利主张时,应把争议具体提交相关机关。

六、暂不能取回设备,急需的工作或生活数据怎么办

可以明确说明所需资料的范围、形成时间和用途,例如与案件无关的工作文档、就医资料或必要联系人信息,请求在不影响取证、不违反保密及数据保护要求的前提下,研究是否可以依法复制或提供适当处理。

这是一项应结合案件审查的具体请求,不等于当然享有复制设备全部内容的权利。含涉案聊天、他人隐私、商业秘密或其他受限内容的,不能以“工作需要”为由直接整机复制、转发。

应列具体文件或目录线索、拟接收主体和安全方式,说明为何无法从其他合法来源取得。对必要业务资料,可先核查公司现有备份等正规来源。不得远程登录被扣设备实施删除、清空、重置或改变可能相关的数据。

七、返还申请可以按六项内容组织

申请人身份:姓名或单位名称、联系方式、与设备的权利关系及委托代理手续。家属代为沟通与权利人正式申请应区分,单位申请需真实授权。

设备识别:扣押日期、文书或清单编号、设备名称型号、数量、序列号及附件。资料不全的,说明已知信息并请求核实,不能随意填写号码。

申请事项:明确申请返还哪件原物,或请求审查继续扣押必要性;如存在无关数据的紧急使用需求,另列具体事项,不把两者混成一个请求。

事实理由:说明合法来源、实际用途、与案件关联的具体意见及需要恢复使用的情况。属于技术取证问题的,可请求依法核实,不能未经确认就宣称“证据已全部固定”。

附件:购置与付款资料、资产或借用记录、清单副本、相关处理文书和其他能支持请求的原始线索。

交付与反馈:注明提交日期,保存收件或邮寄签收记录,并请求依法告知处理情况。暂不返还时,应进一步了解影响处理的具体事项,方便补充材料。

八、交给谁处理,怎样避免在机关之间反复寻找

先联系作出扣押措施的机关,核对物品当前是否随案移送、实际保管单位及处理权限。案件已经移送检察院或法院的,还应向当前办案机关依法了解涉案财物处理情况,不能仅凭旧联系方式判断物品一直留在原地。

申请中可列出已取得的机关名称、扣押清单与案件阶段,请求明确设备所处环节。彭水权利人遇到异地案件,应通过文书载明的正规联系方式核验提交渠道,不必向声称能够“内部拿机”的中间人付款。

诉讼中对财物性质或权属有实质异议的,应尽早提出,让相关意见进入审查和裁判过程。未能及时取得答复,可以依据提交记录继续核实,不能以没有消息就默认已经没收或默认可以自行取回。

九、对不当扣押或应退不退,法律提供哪些途径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和利害关系人,对扣押与案件无关财物、应解除而不解除、违法使用或调换涉案财物等情形,有权向该机关申诉或者控告。

对处理不服,可以依法向同级检察院申诉;检察院直接受理案件的,按规定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诉。请求应说明具体设备、措施、申请与答复经过、认为不当的事实和证据,避免只有情绪表达而无可核查事项。

原物受损、缺件或被调换等疑问,应及时保存清单、照片和交接资料,依法请求核实。是否涉及赔偿或其他责任,需要结合违法行为、损害和程序另行判断,不能仅因手机贬值就认定扣押一定违法。

十、领取时核对什么,返还后还要注意什么

按正式通知携带身份与授权资料,核对设备序列号、外观、附件和数量,阅读领取清单。发现差异应当场如实反映并留下记录,不要在未核对时签署与事实不符的“全部完好收齐”。设备技术状态无法现场确认的,也应说明核查范围。

原设备返还,不意味着依法提取的证据同时失效,也不代表刑事案件已经结束。仍需遵守相关法律与个案要求,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妨碍诉讼。对电子数据真实性的争议,可继续通过电子数据审查和质证方法依法提出。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一至一百四十五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电子数据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规定;2021年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涉案财物处理部分。具体返还应以权属、证据需要和依法作出的处理为依据。

本文所涉法条与办案规则应以现行有效版本及个案事实为准。可通过以下官方渠道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