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秀山刑事律师:合同诈骗与普通合同纠纷怎样区分?

合同诈骗与普通合同纠纷的核心区别,是能否证明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财物,并达到相应犯罪条件。合同存在、经营失败、逾期不付款、联系困难等,都不能单独替代犯罪构成审查;实际发生过少量履行,也不当然排除合同诈骗。

秀山买卖、采购、租赁、加盟等交易出现争议,应围绕每次签约和交付建立时间线:当时承诺了什么、具有什么条件、收款后怎样使用、实施了哪些履行、为何中断。这样比先问“是不是诈骗”更容易找出真正缺失的证据。

一、先确定哪项欺骗,怎样影响对方交付财物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列举虚构单位或冒名签约、虚假担保、无实际履行能力而以小额或部分履行诱骗继续交易、收款后逃匿等方式,并要求非法占有目的及相应骗取财物事实。

审查不能只列“说过假话”。应说明虚假内容是否涉及交易主体、货源、项目权限、担保等关键事项;何时向对方表达;对方是否因该信息交付款项或货物;该信息与后来的损失是否存在相关联系。

同时要检验有利于正常交易解释的事实,例如真实采购、可核验履约安排、对方已获对应利益等。夸大宣传或违约可能产生其他法律责任,但不宜省略非法占有目的,就直接认定刑事犯罪。

二、签约前:履约能力应看当时条件,而不是后来余额

对供货合同,可检查当时库存、供应商订单、采购渠道、交货周期、融资安排及以往履行;对服务或加盟合同,可检查实际人员、技术资源、经营模式和提供服务的能力。合同写得完整,不等于这些条件真实存在。

后来账户没钱,不能直接证明最初就没有履行意愿或能力;相反,有营业执照、有办公场所,也不能证明承诺的大量供货或服务具有现实基础。应将规模、时间要求和实际资源对应,而不是只看企业是否登记。

资金周转困难应有当时经营材料解释。若明知无法完成,却持续虚构已备货、已获授权等事实收取新增款项,就需分别审查后续行为,不能用最早一笔真实交易覆盖整个期间。

三、收款时:逐笔对应承诺与支付,不把合同总价当实收

建立付款底表,列交易日期、金额、支付人、接收账户、指示付款的记录、合同或订单编号和对应承诺。分期付款时,检查每一期是否依赖新的事实陈述,是否已有情况变化而被故意隐瞒。

合同总价、已付款额、账户累计流水、未返还损失是不同口径。平台订单与银行卡扣款可能是同一交易的两种记录,退款也要核实对应关系。不能用一张缺少底层交易的汇总表,替代犯罪数额和实际交付事实。

付款到个人或第三方账户,需要查明指令、账户控制及最终用途,但不能仅凭账户类型决定罪名。对陈述与账单矛盾,可参阅被害人陈述与转账记录不一致时如何核查。

四、履行中:区分真实交易投入与为追加收款设置的表面履行

真实采购、生产、运输、交付、安装或持续服务,应有相互对应的材料。仅有内部制作的发货单而无货物、物流或收货记录,应继续核实;交付确实完成,也应说明交付价值和与合同义务的关系。

刑法明确规定,无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或部分合同诱骗继续交易,可能构成合同诈骗。因此,不能以“之前给过一批货”结束分析。要看小额履行是否服务于骗取更大款项,后续资源和履约是否真实。

另一方面,履行比例低也不等于必然诈骗。质量争议、供应中断、对方未配合或客观经营变化,需要通过当时资料核查。应区分无法履行、拒绝履行及从一开始或后续阶段即意图骗取财物等不同事实。

五、资金去向与事后表现,是验证目的的证据而非单一公式

收到货款后用于何处,应与合同安排和经营情况对照。用于实际生产采购,可供检验交易真实性;转移隐匿、挥霍、用于无关个人用途,则可能构成重要不利事实,但仍应结合取得款项时的行为和全案证据判断。

企业经营存在资金统筹,某笔钱未原封不动用于对应订单,并非在所有情况下都直接等于非法占有。应查有无约定专款用途、是否实际具备并实施履行、转出原因和最终使用,而不是只凭中间一个账户就定性。

失联也应区分暂时联系不畅、经营停摆、变更联系方式与携款逃匿。真实协商、提供账目、持续履行或退款可供审查,但事后写一张欠条、退一小笔钱,不会自动消除此前已具备的犯罪事实。

六、两则公开案例说明:不能只挑一个外观特征

最高法发布的涉民营企业再审典型案例中,叶某某虽有伪造收条行为,但法院结合真实转让及租赁关系、实际使用商铺等事实,认定不具有非法占有租金目的。它说明虚假陈述需要与全部构成事实一起审查,不能理解为伪造收条没有风险。

最高法2026年发布的商业特许经营典型案例中,有案件涉及虚构经营实力、合作关系等招募加盟商,后续服务流于形式,结合反复使用类似模式等事实认定合同诈骗。它说明签订合同、提供部分形式服务,也可能只是实施诈骗的外壳。

以上均为官方公开案例,用于对比审查路径,不是本所办理成绩。不同案件的合同、损害和行为不同,不能仅因某个细节相似就照搬结论。需要先核实本案独立证据,再判断适用。

七、没有纸质合同,或者已经打过民事官司,能否直接排除犯罪

口头、电子方式形成的交易,并不因缺少盖章纸质合同就当然排除合同诈骗。应审查交易是否属于相应市场交易关系、实际约定和行为,而不是把合同形式作为唯一条件。最高法公开的陈某荣合同诈骗入库案例,即说明口头合同不当然阻却认定。

已有民事诉讼、调解或欠款确认,也不能机械证明或否定刑事犯罪。应核对两种程序涉及的事实、证据和裁判范围:民事确认应付款项,未必已经审查刑事非法占有目的;出现新的犯罪线索,也不能用刑事报案替代一切合同救济。

具体由何机关受理、怎样衔接,应根据实际案件处理。不能保证报案就能追回款项,也不能因为交易对方拒绝付款,就要求公安代替民事审理判断所有债权争议。

八、交易双方分别可以准备哪些材料

认为受到诈骗的一方:保留签约前宣传与沟通、每次付款依据、实际交付情况、查证虚假内容的材料、催告和退款记录。说明哪些信息导致付款、怎样发现问题,不把怀疑写成已查实事实。

被指控的一方:提交真实履约资源、采购和服务记录、资金使用、经营变化、沟通及退赔资料。解释应对应原始凭证,不能补造合同、倒签收货单或串联相关人员。

律师核查:把承诺、实际能力、交付财物、履行行为、资金去向和事后表现连接起来,检查相互矛盾之处。对缺失的第三方资料,依法提出具体调取请求,而不是让当事人违规取得他人账户或内部信息。

九、秀山家属如何判断下一步讨论重点

可以先准备一份按时间排序的材料目录,再列出三项:已经能够确认的事实、需要进一步核实的争议、各争议影响的法律条件。主要证据不足的,重点是依法补证和提出构成异议;事实清楚后的退赔、从宽等问题,应另行讨论。

刑事诉讼必须达到法定证明标准,不能让当事人用无法证明的经营解释承担证明自己无罪的全部责任。律师应检验指控证据并提交能够取得的有利材料,不能仅靠重复“经济纠纷”四字完成辩护。进一步的案例分析见合同诈骗与民事违约案例分析。

法律与案例来源

本文所涉法条与办案规则应以现行有效版本及个案事实为准。可通过以下官方渠道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