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查起诉阶段,律师应围绕检察院是否起诉、以什么事实和罪名起诉、如何提出量刑建议,完成有证据支撑的辩护工作。通常包括确认受理与期限、阅卷整理、会见核证、提出调查或证据申请、提交不起诉或罪轻意见,以及依法参与认罪认罚和量刑沟通。不能把这一阶段简化为递交一份格式辩护词。
云阳家属关注案件进度时,可以要求律师说明当前已查阅哪些材料、争议落在哪些事实、向承办机关提出过什么请求,以及还需要家属提供什么合法资料。案件在外地办理的,仍以实际受理检察院和程序信息为准,不用居住地名称代替办案机关。
一、先确认已经进入审查起诉,而不是仍在审查逮捕
收到“案子到检察院”的消息,应具体核实是提请批准逮捕,还是移送审查起诉。只有把阶段确认清楚,才能判断阅卷、核实证据、提出处理意见的程序和时间安排。
律师接受委托后,应及时办理相应手续,确认受理机关、承办部门、案号、受理时间、当前强制措施及已有文书。案件发生移送管辖、退回补充侦查、重新移送等情况时,应更新记录,不能一直使用首次得到的截止日期。
对于羁押期限和案件办理期限,还需分别核对法定规则及文书。家属听说“延期”时,可请律师说明是哪项程序、依据什么信息、对当前羁押和后续安排有什么影响,而不是将所有延期概括为同一种情形。
二、阅卷的第一份成果,应是能够定位证据的目录
取得卷宗后,应核对卷数、页码、电子文件、音视频及其他材料,标出缺失、模糊或无法打开的部分。随后建立证据索引,注明材料形成时间、取证主体、证明对象以及关键页码。这样后续会见、书面意见和沟通才能准确指向同一份证据。
2025年律师阅卷工作规定对现场、异地和线上方式作了安排,具体方式依案件与材料条件选择;线上不能传输的材料,不代表律师只能接受不完整的证据范围。发现卷宗不完整,应依法申请补充、核对或采用适当方式查阅。
不能仅阅读起诉意见书的概括就认定所有原始证据都一致。文书写“经查明”或“供述稳定”,仍需核对各次笔录、客观材料与具体事实的对应关系。关于家属与律师阅卷权的区别,可阅读刑事案件阅卷起点与办理方式。
三、第二份成果,是把罪名要件与证据逐项对应
可以围绕行为人身份、行为经过、主观认识、数额或结果、因果联系及共同犯罪作用等建立争点表。每项列出支持指控的证据、与之冲突的材料、需要进一步查明的问题,以及对定罪或量刑可能造成的影响。
例如资金类案件应区分总流水、查实款项、个人参与与获利;多人案件应核对分工、指令、参与期间和作用。某项事实有争议,应明确对应哪一笔、哪一天、哪位人员,而不是笼统说“事实不清”。
审查还应覆盖证据合法性、真实性和完整性。对具备具体线索的非法取证问题,应依法提出;对统计、摘录或记载错误,应提出相应核对意见。不同问题采用不同处理方式,不能把全部异议都写成“证据应排除”。
四、会见核证:将卷宗中的疑问交给当事人真实回应
刑事诉讼法允许辩护律师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向当事人核实有关证据。律师应带着具体问题会见,了解其对卷宗所载行为、金额、角色和不同陈述的意见,再与客观材料比较。
例如卷宗记载某日参加活动,而当事人提出当日实际在另一地点,后续应寻找能够合法验证的时间与行踪线索;同案人员称其下达指令,则应核对具体内容、方式及是否有独立记录。不能仅因当事人否认就确定证人撒谎,也不能以卷宗已有记载拒绝进一步核实。
核证过程应保留真实意见与未能解释的问题。律师不能教当事人按照有利版本调整陈述,家属也不应将案卷内容发送给其他人员“核对口径”。合法辩护需要的是独立、可靠的事实来源。
五、缺什么证据,就明确申请调取什么
认为公安机关、检察院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收集的无罪或罪轻证据未提交,辩护人有权依法申请调取。对其他需要补查的线索,也应说明保存主体、时间范围、内容、与争点关系以及必要性。
例如针对聊天摘录不完整,可申请核查对应账号特定期间的原始提取范围;针对交付事实争议,可提供物流、验收或原始业务资料的明确线索。申请越能指出现有证据缺口,越便于承办机关判断和回应。
并非提交申请就必然获准,也不是所有想要的材料都与案件有关。应将请求限定于依法能够收集、确有证明意义的范围,记录提交与答复。对电子数据、鉴定等专业问题,必要时结合相应程序寻求专业协助。
六、不起诉意见,应先分清主张的法律原因
不存在犯罪事实或具有法定不追究情形:应围绕事实和法定依据说明,不能仅用退赔、家庭困难代替。这类意见的重点是是否依法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证据仍不足以起诉:应指出具体缺口、矛盾及不能达到法定证明标准的原因。涉及补充侦查后的处理,应结合补查次数、补查结果及刑事诉讼法规定判断,不能将“退补过”直接等同于必然不起诉。
犯罪情节轻微,依法不需要判刑或免除刑罚:应在真实事实基础上说明适用依据、个人作用、后果、退赔及其他有关材料,依法研究相对不起诉的可能。初犯、在校学生或有谅解中的单一因素,不自动满足全部条件。
不同理由可以根据案件分层提出,但应说明事实基础及主次关系。不能一边无条件承认全部事实,一边只凭态度主张证据不足,也不能为了争取不起诉编造退赔、和解或受害人意见。
七、可能起诉的案件,也要把罪名、范围与量刑分别审查
即使现有证据可能支持起诉,仍需核对罪名是否准确、哪些金额应计入、共同犯罪责任范围及量刑情节是否完整。例如个人参与时间短、作用不同或某笔数额有误,可能影响评价,但需要具体证据。
量刑意见应同时关注主刑、附加刑、是否建议缓刑及相关财物处理。还应核对自首、坦白、立功、退赔、谅解等是否真实成立、是否已被适当评价,避免遗漏或重复计算同一情节。
同案比较和类案资料可帮助说明量刑差异,但必须比较犯罪事实、责任与从宽条件,不能只拿另一案件判得较轻作为理由。已经取得的沟通意见,应写清适用前提,不能对家属表述为确定裁判结果。
八、认罪认罚沟通,应在理解事实与后果的基础上进行
2026年修订意见强调不得因认罪降低证明标准,并要求保障律师提出意见的必要时间。当事人已经有辩护人的,应依法由辩护人在场见证具结,不能绕开辩护人安排值班律师代替。
具结前应核对事实、量刑建议、程序选择、退赔等义务和自愿性;对量刑或程序有异议的,律师可以依法提出并要求记录。不存在“只要提出异议就是不认罪认罚”的简单规则,但对主要事实是否认可、是否愿意接受处罚,应如实明确。
家属负责的筹款、赔偿等安排,必须符合实际能力并有合法凭证。口头表示愿意帮助与已经履行不同,不能为了达成具结写入虚假的履行事实。签前核对方法见认罪认罚具结书的逐项核对清单。
九、退补或者出现新材料,不能只重复第一次意见
退回补充侦查后,应记录此前已提出的问题和补查方向。重新移送后,检查新增笔录、鉴定、资金资料及其他证据,判断它们是否解释原有疑点,是否产生新的矛盾。
2025年阅卷工作规定明确,退补案件检察院已制作电子卷宗的,应允许律师依法查阅既有卷宗。这不代表新增材料自动全部在首次下载文件中,律师需要持续核对材料版本与范围。
书面意见应随事实更新:已经被查实的问题应相应调整,仍未解决的明确指出,出现新证据的重新分析。保持真实、具体的意见,比反复提交不变模板更有助于实质沟通。
十、家属如何配合,并判断这一阶段工作是否落实
可提供真实的身份关系、原始交易、健康和履行资料,列出来源与形成时间;对律师提出的核查问题,说明自己亲历哪些事实。不能向被害人施压、与证人统一说法或为“补证”倒签文件。
家属可以按节点了解:阅卷是否完整,是否已经核证会见,关键争议和材料申请是否提交,处理意见是否获得回应,量刑建议与后续计划是什么。律师反馈需结合授权、当事人意愿和保密义务,不以向家庭群发送全卷作为履职标准。
审查起诉的实质成果,应当是能够支撑决定的证据分析、具体申请和书面意见。最终起诉或不起诉由检察院依法决定,法院依法裁判;律师的工作价值在于及时提出有依据的事实和法律意见,而非承诺固定结果。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至四十三条及第一百七十二至一百七十七条等;2026年认罪认罚指导意见;2025年依法保障律师阅卷权利工作规定及官方答问。具体工作应与当前案件阶段、完整材料和实际争议相衔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