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垫江刑事律师:故意伤害案对伤情鉴定有异议怎么办?

对故意伤害案件的伤情鉴定有异议,应把“不认可结论”转成可以核查的具体问题。先核对鉴定意见及依法可了解的依据,再指出哪份材料有误、哪个方法或标准适用存在疑问、哪一处分析缺少支持,并依法申请审查、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仅凭伤口照片、恢复较快或个人感觉,很难替代专业证据分析。

一、先分清伤情鉴定解决的是什么问题

损伤程度鉴定与民事伤残等级、劳动能力鉴定、治疗诊断等,目的和依据不同。临床诊断“骨折”不直接对应某个刑事损伤等级;刑事鉴定认定轻伤,也不等于民事赔偿的伤残等级已经确定。提出异议前,应确认委托事项及所采用的标准。

伤情鉴定主要解决专业问题,不能独立证明谁实施了伤害、行为是否故意或是否属于正当防卫。即使损伤等级没有争议,仍需结合现场证据审查行为、因果关系和责任。把“有轻伤鉴定”直接等同“对方必然犯故意伤害罪”,会遗漏这些环节。

二、将鉴定依据与完整诊疗经过对照

先列出受伤、初诊、影像检查、手术、复诊、鉴定检查及出具意见的时间,标注每项资料来源。需要关注首诊记录与后来描述是否一致,影像对应的人员、部位、日期是否准确,以及原始资料是否进入鉴定材料范围。

复印的诊断证明与原始影像不能完全相互替代。对骨折、器官损伤或功能状态等争议,宜通过合法渠道申请核查对应检查资料及专业解释;家属或律师不应凭肉眼看片就宣称不存在损伤。病历缺页、检查日期异常、左右部位不同等问题,应写明具体位置,便于核对。

旧病、旧伤、治疗过程及新的外伤,都可能与结果有关,但发现既往疾病不等于本次行为没有作用。应请专业人员解释其与当前损伤的关系,结合完整病史审查,不能只选择一份旧病历排除因果关系。

三、伤情与行为的关系,应和现场证据一起审查

受伤发生在冲突之后,不当然证明所有损伤都由同一动作造成;反过来,初诊未记录某项损伤,也不能未经专业核实就断言之后发现的情况与事件无关。应核查伤害方式、打击部位、跌倒过程、工具、就医时间及损伤特征能否相互解释。

多人参与时,需要区分具体动作与共同犯罪责任等问题。鉴定可能对致伤机制提供专业分析,但不能要求鉴定人单凭医学材料直接认定谁是主犯、谁应承担全部刑责。现场视频、证人观察和本人陈述应与技术证据结合审查。

有关防御、挣脱或相互打斗的事实,应独立提出,不要期待仅通过改变伤情等级解决全部案件争议。可参阅正当防卫与互殴的过程分析。

四、检查资质、检材与方法,不能只看最后一页

  • 资质及范围:机构和鉴定人员是否具备相应法定资质,事项是否在其业务及技术能力范围,是否存在回避问题。
  • 材料来源:送检对象、样本、病历和影像是否可靠,取得与流转是否清楚,是否对应本案当事人。
  • 形式与过程:委托事项、鉴定方法、日期、签名盖章是否齐备,检查和分析过程能否理解。
  • 专业依据:使用什么标准和条款,测量、检查或功能评价是否满足相应要求,结论是否由分析合理得出。
  • 相互印证:与现场记录、病历、照片和其他意见是否有矛盾,有无合理解释。

公安机关鉴定与司法行政登记的社会司法鉴定,在管理体系等方面可能存在差别,核验资质应依据相应规定,不能仅因某人在一个社会鉴定名录中查不到,就自行认定其绝对没有法定资格。可通过办案机关依法核实资质材料和依据。

五、申请说明、补充鉴定和重新鉴定,各自针对什么

先申请审查说明:对分析中不清楚的用语、数据对应或材料采用情况,可提出明确问题,请办案机关核查;公安程序允许对异议鉴定送交其他有专门知识的人提出意见,必要时询问鉴定人并形成笔录。这并不意味着原意见未经审查就已失效。

补充鉴定:在公安刑事程序中,内容明显遗漏、出现新的有鉴定意义的证物、有新的鉴定要求,或意见不完整等情形,经依法审查批准应补充鉴定。应指出缺失事项及补充的必要性,不能只把相同申请改一个标题重复提交。

重新鉴定:涉及程序或专业技术要求违法、资质条件不具备、虚假鉴定或违反回避、依据明显不足、检材虚假或损坏等法定情形的,应依法审查是否重新鉴定。公安机关重新鉴定应另行指派或聘请鉴定人,不能由当事人自行要求原鉴定人随意改结论。

两种申请均不是“只要不满意就必须批准”。公安机关经审查作出不准予决定的,依规定应在作出决定后三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这里不是收到申请后三日内必须完成鉴定。应保存申请及处理文书,核对实际理由。

六、书面异议可以使用五项结构

  1. 明确对象:案件、当事人、鉴定机构、意见书编号及具体争议结论。
  2. 列明问题:例如材料未纳入、影像日期不符、未解释旧伤影响,注明页码和证据位置。
  3. 解释影响:该问题为何可能影响等级、成伤机制或与本案的关系,避免只罗列无关瑕疵。
  4. 提出请求:需要调取什么、询问什么,申请补充还是重新鉴定,以及相应理由。
  5. 附件清单:已有材料、来源、日期和待调取线索,保留提交及接收记录。

例如,“第某页引用的检查日期与医院影像记录不一致,请核实是否同一检查并说明对结论的影响”,比“鉴定不公,要求重做”更便于处理。尚未取得完整材料的,应说明目前已知信息及需要依法核查的内容,不能为了显得具体而编造报告页码。

七、进入检察或审判阶段后,如何继续提出意见

案件进入审查起诉后,辩护律师可依法阅卷,检查原始鉴定及补充材料是否完整移送,并向检察机关提出技术性证据审查意见。两份鉴定结论不同,不能直接选择对己方有利的一份,也不能只按出具时间或机构级别自动决定采信,应重点分析分歧原因与依据。

审判阶段,可依法申请通知鉴定人出庭、申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就鉴定意见提出意见,或者申请重新鉴定,说明必要性和拟解决的问题。鉴定人出庭的目的在于接受法庭调查与询问,不是由当事人私下施压改变结论。

刑诉法解释规定,经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相关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根据;存在不能抗拒或其他正当理由无法出庭的,法院可根据情况延期审理或重新鉴定。不能省略法院依法通知及具体情形,只因鉴定人未出现在某次庭审就自行认定证据当然无效。

八、不要用等待鉴定替代期限和治疗管理

伤情鉴定异议不应成为擅自中断治疗、拒绝必要检查或破坏检材的理由。确有不便配合检查的情况,应及时说明真实原因,沟通依法安排。对照片、病历和影像,应保留原始资料,不修改日期、删除不利检查或制作虚假证明。

公安程序规定,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时间不计入办案期限,其他鉴定时间应当计入。不能把这一特殊规则扩大到所有伤情鉴定,更不能认为申请重鉴后羁押期限就自动停止计算。应同步核实案件阶段及措施期限,有具体问题依法提出。

九、三个异议示例,展示如何找准请求

以下是假设分析。甲的首诊影像未被送检,后续意见对新旧损伤缺少分析,应先明确遗漏材料和待解决的专业问题,依法申请调取并审查补充或重新鉴定的必要性。

乙认为对方走路正常便不可能构成轻伤,这只是个人观察,不能直接推翻技术结论。应核查鉴定依据的是原发损伤还是功能后果,再请专业人员解释相关标准与材料。

丙取得两份结论不同的意见,应制作材料、检查时间、方法和分析理由的对照表,针对差异提出审查请求。不得把两份意见截成只剩结论的图片,忽略不同材料基础。三个示例均不代表鉴定一定会被改变。

垫江家属或当事人准备异议时,可先完成时间表与问题清单,再向当前办案机关依法提交。鉴定意见的可靠性、行为是否由特定人员实施以及是否构成犯罪,应在全案证据中分别审查。

主要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等;《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五十二至二百五十七条;刑诉法解释第九十七至九十九条;《关于依法妥善办理轻伤害案件的指导意见》。

本文所涉法条与办案规则应以现行有效版本及个案事实为准。可通过以下官方渠道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