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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口刑事律师:自己录制的录音录像能否作为刑事证据?

自行录制的录音可以向办案机关提交,但是否能够作为刑事案件定案证据,需要依法审查来源、真实性、关联性及证明作用。不能一概说只有公安录制才有效,也不能一概说对方不知道录音就必然无效。城口当事人应先保留录音原貌和形成经过,再明确它要证明哪一项事实。

这里讨论日常交谈、电话等录音的证据问题。法庭、看守所等有专门管理规则的场所,以及侦查机关依法实施的技术侦查,不能直接套用一般日常录音的理解。录音内容有价值,也不意味着可以采取违法方式获取。

一、先区分原录音、转发音频与文字整理稿

原始录音是实际录制形成的文件或载体;复制、转发音频还涉及复制来源和制作过程;文字整理稿则是对声音的人工或自动转写。三者相互关联,但不能互相替代。只有一页写着“对方承认”的文字,无法让审查者核对声音、语气和前后问题。

2021年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要求审查录音等视听资料的来源、原件或复制情况、录制人与持有人身份、时间地点条件方法、是否剪辑增删及与案件事实的关联。数字文件涉及的真实性、完整性问题,还应结合电子数据有关规则核查,不是把文件存进手机就免除来源审查。

已收到他人转发材料时,应如实注明是谁、何时、通过什么方式提供,尽可能保留最初持有人与设备线索。没有直接参与录制,就不能在说明中签成自己亲自录制。

二、用一份录制经过说明补齐核查入口

可以说明录制日期、约略起止时间、地点或通话方式、使用设备、谁在场、为何开始和结束,以及文件后来是否复制、转码或裁剪。说明必须基于实际记忆和记录,不确定的部分标明待核实,不能为了完整而补出精确时间。

录音中涉及方言、绰号、特定地点或事件,可以另附解释及根据。解释是帮助理解的材料,不应直接改写录音内容。例如听到某个称呼,尚不能确认就是某人,应写明识别线索,而不是在转写稿中直接替换为确定姓名。

设备被更换、文件从旧手机导出、原载体损坏等情况,也应说明过程和原件去向。原件无法取得不必然等于没有任何证明价值,但需要更充分地核对复制来源、完整性和其他证据。

三、对方一句“是我做的”,为什么还要听上下文

假设:录音片段中甲说“这件事我负责”。前后可能是在承认自己实施某行为,也可能是在表示代公司处理、愿意帮助赔偿,或者回应另一件事。对话的对象、问题内容和语境会影响这句话能证明什么。

应先标明争议语句的时间点,再保留足以理解话题的前后部分。若同一场谈话讨论多项交易、多人行为或不同日期,需分别对应,不能将一句笼统回应扩大为承认全部指控。

谈话人是否亲历也很关键。“我听说他拿了钱”主要反映说话人的转述,不能仅因录音真实就认定被转述的事件真实。对方沉默、含糊应答、情绪性表达或讽刺,也需结合场景,不能自动按照希望得到的承认解释。

因此,录音文件真实与录音中陈述内容真实是不同问题。定罪仍需综合其他证据并达到法定标准,不能把一段声音当成可以绕过全部调查的结论。

四、三个常见场景分别应核对什么

电话中承诺还款:核对谈及哪笔钱、金额与时间、本人还是代他人承诺、是否存在交易背景。它可能帮助证明债务或沟通情况,但不能单独倒推收款之初就具有诈骗的非法占有目的。

事后谈论冲突经过:核对说话人是否在场、观察范围、对谁的行为作出陈述,以及是否与监控、伤情和其他记录一致。醉酒后的回忆、听来的细节和后来推断,应与当时亲眼所见分开。

对话中出现威胁内容:保留原话、对象、前因后果、时间和后续实际行为,并依法向办案机关提供。不要仅为追加录音而持续接近可能实施伤害的人,也不应自行设计冲突场景让对方说出预设文字。

这三种场景都可以形成调查线索,但证明范围不同。提交说明可用“请核查某时某人是否实施某行为”,而不是把尚未经查证的内容写成已经确定的犯罪事实。

五、声音身份、录制时间和地点怎样相互印证

说话人身份可以结合原通话账号或号码、既往联系、现场人员、本人陈述及其他合法材料核对。联系人备注写着某人姓名,不等于该次通话一定由本人完成;号码实名登记也不能孤立代替实际使用人的证明。

录音文件显示的时间,可能受设备时钟、导出或复制影响。应结合通话记录、行程、现场事件和其他客观材料判断,不宜只把文件创建时间直接写成谈话发生时间。跨设备复制后元数据变化,应如实说明,而不是人为修改时间以使材料一致。

对声音身份或录音真实性存在需要专业解决的疑问时,可以依法提出鉴定等核查申请。仅由家属表示“听起来就是他”,与经过综合证据确认身份,证明程度不同。专业意见也应说明材料、方法和结论的适用范围。

六、已经做过降噪、裁剪或自动转写,怎样提交

应尽量保留未经处理的原文件,另存用于播放或说明的版本,并准确标注做过哪些处理。降噪可能改善听感,也可能改变部分声音特征;自动转写可能把方言、否定词或人物称呼识别错误,不能把处理后的文本当成原话。

如果需要整理争点,可以在原件之外制作索引,写明某分某秒涉及哪个问题。转写稿中无法听清的地方注明“听不清”,存在两种理解的可标注待核实,不能自行补成完整句子。用省略号删去内容时,也应能返回原录音确认省略部分。

不应覆盖原件、把不同谈话拼成一个连续音频,或用配音、仿声补充缺失段落。仅剩处理版时,应告知处理经过及原文件状态,由办案机关依法评估,不能隐瞒版本变化。

七、取证方式有问题,与声音不真实应分别提出

对录音是否可采用,应分别讨论取证来源与内容真实性。擅自侵入他人住宅、非法获取账号、安装窃听设备或以暴力威胁迫使陈述等,不会因为想维权就当然合法。对已经发生的具体取证争议,应依据刑事证据规则和相应法律审查,不能直接拿一条民事证据概括替代。

刑诉解释第一百零九条规定,视听资料属于篡改、伪造或无法确定真伪,或者制作取得的时间、地点、方式等有疑问而不能合理解释的,不得作为定案根据。电子文件若存在相关程序瑕疵或真实性问题,也应按对应规则判断,不是任何说明都能消除实质失真。

提出异议宜写出具体缺陷:某处声音突然跳变、两版内容不一致、原件来源无法追溯、录制过程存在何种违法线索,以及这些问题影响哪个证明事项。仅说录音可能伪造,与提出可以核查的真实性疑点,有明显区别。

八、提交与庭审中怎样让录音真正被核对

提交时可包括原始文件或依法提供的载体、录制经过说明、时间点索引及辅助文字稿,保留接收记录。涉及大文件或敏感内容,应按办案机关规定的方式交付,勿以公开传播替代证据提交。被要求补充时,记录补交文件名称与版本,避免后来无法确认哪一版进入案卷。

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阅卷后,应关注录音是否完整随案移送、文字稿是否准确、关键部分是否依法播放和质证。存在缺漏,可提出补充移送或核验请求;不同证据冲突时,应说明冲突位置,而不是只重复播放一句有利内容。

关于证人陈述中亲历、转述和推断的区别,可结合刑事证人证言审查阅读;录音以数字形式保存的完整性问题,可参阅电子数据证据核验。

九、城口当事人的材料准备顺序

先固定原文件与设备来源,随后记录谈话人员和经过,再按案件争点制作简短索引,并补充能够验证身份、时间和内容的材料。交由律师或办案机关依法处理专业核验及调取事项,避免自行加工材料后丢失原貌。

录音能否支持某项犯罪事实,最终取决于合法来源、真实完整内容与其他证据形成的证明关系。保留一段声音是起点,清楚说明它的来历、语境和证明边界,才有助于公正查明事实。

法律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2021年)第一百零八至一百一十五条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关于证据种类、证据查证及定案标准的规定。

本文所涉法条与办案规则应以现行有效版本及个案事实为准。可通过以下官方渠道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