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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寿刑事律师:非法证据排除应在什么时候提出?

非法证据排除应当在发现相关线索后及时提出,不必等到开庭。侦查、审查起诉等阶段发现依法应排除的证据,就应依法处理;进入法院后,原则上应在开庭审理前提出排除申请,庭审期间才发现相关线索或材料的除外。申请应指向具体证据和取证过程,不能只有“受到压力”“笔录不真实”等笼统结论。

长寿家属处理此类问题时,首先要将本人陈述的遭遇交由律师核实,保存合法取得的原始线索,再确定适用的是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瑕疵补正,还是普通的真实性和证明力质证。几类异议可以关联,但法律条件和后果不同。

一、哪些问题可能进入非法证据排除程序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及相关解释,对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取得的供述,以及暴力、威胁、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非法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规定排除规则。具体还需核查手段、程度及其与陈述形成之间的联系。

收集物证、书证程序违法,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先补正或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解释才依法排除。不能将某个签名遗漏、内容矛盾与暴力取供一概视为同一情形。

电子数据删改、真实性无法保证,或证人没有感知条件,可能适用相应证据审查条款。律师应明确具体规则及请求,而不是把一切不利证据都笼统称为非法证据。关于普通证言矛盾,可另看证人证言反复时如何审查。

二、侦查和审查起诉期间,为什么应尽早反映

刑事诉讼法要求,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中发现应排除证据,均依法排除,不得作为相关决定的依据。发现涉嫌非法取证线索,可以依法向办案机关反映、申请处理,向检察机关提出控告并请求调查核实。

尽早提出的实际意义,是有利于保存可能随时间流失的体检、就诊、提讯登记、录音录像及其他记录。家属不能要求本人重复遭受伤害以获取证明,也不能补造照片或调整记录日期。能够合法取得的资料保留原始版本,无法取得的说明形成单位和线索,依法申请调取。

在押人员向律师说明时,应尽量讲清具体日期、场所、参与人员特征、行为方式、持续过程及对应笔录。记不清的部分明确记忆范围,不要为了申请书看起来完整而编出精确时间。

三、法院阶段原则上在庭前申请,不宜故意等到最后陈述

刑诉法解释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法院送达起诉书副本时,应告知被告人和辩护人原则上在开庭审理前提出申请,庭审才发现相关线索或材料除外。申请书和线索应尽早整理,不必等到全部证明都由家属取得后才提出。

庭前申请后,法院应按规定将材料复制件送交检察院,并可召开庭前会议了解情况、听取意见。检察院可以出示取证材料说明,必要时有关调查、侦查人员等参加说明。庭前会议不是律师与办案机关私下商定真假,也不是所有申请都必然启动完整调查。

控辩对合法性未达成一致,法院对合法性有疑问,应在庭审调查;若无疑问且无新线索,可以决定不再调查并说明理由。应把争议和处理情况留在正式记录中。

四、庭审才提出时,需要说明什么

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庭前未申请而庭审提出,应说明理由。比如庭审新出示的体检资料与原记录冲突、刚调取的录像出现此前无法获知的过程,应说明新材料何时获得、改变了哪项判断。

法院经审查对合法性有疑问,应进行调查;没有疑问则驳回。不能认为一过庭前阶段就永久失去申请机会,也不能认为任何时候喊一句“排除”就必须重新调查。

法庭决定调查后,原则上先行当庭调查;为防止过分迟延,也可在法庭调查结束前调查。申请应明确证据对象和争点,避免在程序已经推进时仍无法说明究竟针对哪次讯问、哪份材料。

五、一份能够核查的申请,至少连接五项信息

  1. 证据对象:拟排除的供述、证言、陈述或物证书证名称、形成日期及卷页,说明具体范围。
  2. 人员与地点:涉嫌取证人员及可识别线索、发生场所;不知道姓名的,准确描述所知,不随意指认。
  3. 时间与方式:行为发生和笔录形成的先后、具体非法手段及其影响,区分亲历和转述。
  4. 外部线索:体检、病历、提讯登记、录音录像、控告记录等,注明已有材料与申请调取材料。
  5. 处理请求:请求调取何材料、通知何人说明、排除哪份证据,以及理由适用哪项规则。

申请人承担提供相关线索或材料的要求,不是必须自行完成非法取证全部事实的最终证明。也不能以举证责任在控方为由完全不提出可核查线索。两者应同时说明。

六、进入合法性调查后,由谁证明,怎样质证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法庭调查取证合法性时,由人民检察院证明合法性。可以通过讯问笔录、提讯登记、体检、核查材料、有针对性地播放录音录像,以及通知有关人员出庭说明等方式进行。

解释第一百三十五条要求,取证合法说明须有有关人员签名及单位印章;没有签名或盖章不得作为证据,且说明材料不能单独成为证明合法的依据。因此,对一页“依法办案”的概括说明,应核查其与原始资料是否对应。

质证应指出具体冲突,例如提讯登记与笔录时间不符、录像是否覆盖争议时段、体检记录怎样解释伤情。法庭调查后,确认或者不能排除存在法定非法取证情形,应依法排除有关证据;不宜将“没有录像”或“有一份说明”机械视作必然结论。

七、后来重复供述相同内容,是否都能留下

解释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受此前刑讯逼供影响而作出的相同重复性供述,原则上应一并排除,并列有特定例外。审查重点是后来供述是否仍受影响,以及重新讯问是否符合解释规定的告知、自愿等条件。

不能认为换一个房间、换一次笔录就自动消除影响,也不能只因最初一份被排除,就不审查后续供述而全部排除。应比较人员、程序、权利告知、本人状态和自愿性,逐份说明处理范围。

将重复供述作为“另有证据”的,尤其要检查其形成是否真正独立。法律规定的例外需要事实支持,不能仅在说明中写上“自愿”二字。

八、申请撤回、驳回及二审,分别有哪些限制

庭前会议中可以撤回排除申请,但没有新线索或材料,不得再次申请;被驳回后,没有新线索或材料而以同样理由重复提出,法院不再审查。撤回之前,应由律师说明具体原因和后续影响,不宜把撤回当作无后果的临时动作。

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列明二审应审查合法性的情形,包括一审没有审查申请却以相关证据定案、不服一审合法性调查结论依法抗诉或上诉,以及一审结束后才发现线索或材料并申请排除。

二审意见应附一审申请、处理记录、裁判采用证据情况及新增材料,说明符合哪种情形。不能只将一审文字原样复制,也不能认为二审一提出就一定发回重审。最终处理要结合调查结果及其对裁判的影响。

九、排除一份证据后,还要评估剩余证据

非法证据被排除,不自动等于全案无罪。应剔除相关材料后,重新审查其他证据能否证明犯罪构成和量刑事实,是否仍有无法排除的合理怀疑。反过来,也不能用“结果可能是真的”代替对非法取证问题的处理。

长寿家属与律师沟通时,可以用“具体取证行为—对应证据—已有线索—申请调取—当前阶段—法院或检察机关已作处理”六项清单记录进度。这样能避免只讨论抽象不公,却遗漏需要及时保存的材料和程序节点。相关敏感记录应通过案件渠道提供,避免公开无关人员身份及个人隐私。

法律依据

本文所涉法条与办案规则应以现行有效版本及个案事实为准。可通过以下官方渠道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