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庭审中申请审判人员回避被驳回,是否还能要求重新审查,要先看申请是否属于法定回避情形。最高法刑诉解释第35条规定,通常可以在接到驳回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但申请理由不属于刑事诉讼法第29、30条规定的情形,由法庭当庭驳回的,不得申请复议。把不同理由和处理方式混在一起,容易错过应当及时表达意见的环节。
先把申请理由对应到具体关系或者行为
回避关注的是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法定关系和行为,例如审判人员本人或近亲属与案件存在利害关系,曾经担任本案证人、鉴定人、辩护人等,以及违规接受有关人员利益、宴请等情形。最高法解释还规定了与本案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存在近亲属关系等情况,应结合具体条款审查。
法官没有采纳某项申请、询问较为严格,或者过去审理过同类案件,本身不能直接证明存在回避事由。对证据认定和法庭安排不服,应提出相应事实、证据或程序意见;如果同时发现具体利害关系,则另行说明该关系如何符合回避规定,不能只用感觉偏袒代替事实。
申请材料写清对象、事实与核实线索
依解释第32条,申请可以口头或书面提出,并应说明理由。庭前已知有关事实的,可以在核对法院告知的人员名单时及时提出;庭上才发现的,说明发现经过。一次申请涉及多人,应分别写出每个人的身份及事由,不能因对某名人员有异议,就没有根据地要求全部办案人员回避。
- 说明申请人身份、案号及被申请回避人员的姓名、职务,避免把同姓人员或者其他案件人员认错。
- 记录相关关系或者行为的时间、地点、参与人和信息来源,区分亲历事实、书面记录与未经核实的转述。
- 针对违规会见、收受利益等事由,依解释第33条提供证明材料,保存原始载体及可核查线索,不补造聊天或录音。
- 提出具体请求,保存提交、收件或庭审记载,确认法院已经审查的究竟是哪一项理由。
暂时无法自行取得的证据,可以说明掌握范围和核实方向,但不能把有待查证的推测写成确定事实,更不能以公开传播未经核实的指控迫使对方退出案件。
确认谁作出决定以及法院如何告知
审判人员回避通常由院长决定;院长回避由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讨论时院长不得参加。法院可以口头或者书面作出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因此,只有口头告知不意味着没有作出决定,也不能一律等纸质文书送到后才考虑复议。
法官助理、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适用审判人员回避的有关规定。对出庭检察人员申请回避,处理机关和法院的衔接另有规则,不能直接要求院长决定检察人员是否回避。本题聚焦审判人员,申请对象改变时,应重新核对对应程序。
复议及时指出原决定需要重新审查的地方
符合可复议情形的,应在接到决定时申请一次复议。可说明原申请的哪项法定理由未被充分核实、某份材料被怎样理解以及有何补充依据,而不是仅重复不接受结果。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也可以依解释第39条要求回避、申请复议,并与当事人核对申请内容,避免出现彼此矛盾的事实陈述。
如果法院认为申请根本不属于法定回避情形而当庭驳回,解释明确不得申请复议。此时应确认原申请、驳回理由和本人不同意见得到准确记载,不宜将一次复议当成任何申请都必经的步骤,也不要自行套用其他程序中的三日、五日期限。
回避争议与案件本身的辩护分别准备
提出申请不意味着申请人可以自行离庭,或者宣布之后所有诉讼行为失效。应依照法庭安排参与程序,同时继续整理证据和辩护意见;对于认为违反回避制度、影响公正审判的问题,保存相应记录,在后续合法救济中提出具体依据。是否产生撤销原判、重新审理等后果,需要由有权机关依法判断。
核对笔录时,重点看申请对象、理由、证据、决定内容及是否提出复议是否真实完整。记录有遗漏,可及时请求补充更正。对于结果不同意与记载不准确,应分别表达,不能用拒绝核对所有记录代替具体纠错。
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29—32条;最高法刑诉解释第27—39条。刑诉解释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