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考验期间发现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刑法规定应撤销缓刑,并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后依法数罪并罚。这里的漏罪与考验期间新犯的罪不同,事实发生时间需要查清。
一、刑法对缓刑期间发现漏罪有明确规定
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撤销缓刑,对相应犯罪作出判决,把前罪与后罪刑罚依第六十九条决定执行。不能因为此前判决已生效,或本人一直按要求报到,就认为后来发现的漏罪不再影响缓刑。
二、先分清线索、指控与依法认定
发现新的犯罪线索并不等于可以省略侦查、起诉和审判就直接认定漏罪成立。被告人仍有辩护和其他诉讼权利,是否确属另一犯罪、是否已经处理过、行为时间和责任范围,都需依法查明。家属应提供真实材料,不能仅凭接到调查电话就断言必然收监,也不能因此毁灭证据或串联说法。
三、漏罪与新罪的时间区别要准确
漏罪通常指判决宣告前实施、尚未判决的其他犯罪;新罪则关注之后又实施的行为。涉及持续或多次行为时,不能只看发现日期,应查实际行为时间和原裁判覆盖范围。将同一事实换一个称呼重复评价,也应依法核查。律师需要原判决与新案完整材料,不能只根据当事人简短描述计算并罚。
四、数罪并罚不是简单把刑期全相加
第七十七条衔接第六十九条的法定并罚规则,涉及不同刑罚种类、最高期限和具体裁量。原判是否有附加刑、之前实际羁押和执行情况如何,也需核对。已经接受社区矫正的时间,不能自行按等额监禁期扣除;具体折抵和执行事项应依据相应规定及法院决定,不能由家属手工算出固定结果。
五、原有履行表现仍应真实记录
按时报到、接受教育、赔偿退赃和其他合法履行资料,可以如实提交,但不能把良好表现理解成排除法定撤销条件的交换。对新案的自首、坦白或其他量刑情节,也应根据事实和法律分别审查。禁止隐匿新案线索或制作虚假证明以保住缓刑,这些行为会妨碍案件处理并可能带来其他责任。
六、接到新案通知后如何安排
及时联系辩护律师,准备原裁判、生效和矫正材料、新案通知及相关证据,列明行为、判决、考验期与发现的日期。依法配合调查,同时就事实和程序提出有根据的意见。是否变更强制措施、如何撤销及执行,由有权机关依法决定;律师可以分析和辩护,不能承诺只要缴费或积极报到就一定保留原缓刑。
操作补充:新的调查与原判行为可能重叠,怎样说明
把原判认定的行为时间、对象、金额和责任范围,与新案所查事项逐项对照,明确认为重叠的事实及证据出处。仅有罪名相同不代表必然是同一事实,罪名不同也不当然证明没有重合。律师可据材料依法提出意见,是否属于漏罪仍由司法机关审查;不能用隐瞒或销毁资料的方式回避核查。